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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疑难案件讨论办法(试行)
日期:2007年3月1日11时 来源: 作者: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发挥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作用,为律师办理疑难案件提供指导性、针对性的帮助,切实提高上海律师的业务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遇有的疑难案件的讨论。

  非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的法律工作人员,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讨论疑难案件申请的,经市律师协会会长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讨论申请的提出

  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疑难案件,经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后认为确需提交市律师协会讨论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以及相关案情简介。

  第四条讨论申请的受理

  市律师协会业务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提出申请的律师说明理由。

  第五条讨论小组的成立

  对于决定受理的疑难案件讨论申请,市律师协会业务部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案件性质、疑难焦点等具体情况成立讨论小组,确定讨论时间、地点。

  第六条讨论材料的准备

  对于决定讨论的疑难案件,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根据讨论小组人数,提交相关案件材料,并对案件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讨论小组的结构

  讨论小组成员一般由案件承办律师,市律师协会相关业务研究委员会成员组成。确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讨论。

  第八条讨论结果的效力

  讨论小组集体讨论后形成的解决方案或者意见,仅供案件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参考,并不代表市律师协会对于该案件的意见。

  案件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市律师协会出具办理该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的,应当由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讨论后决定。

  第九条保密义务

  对于所讨论的案件的一切事项,讨论小组成员以及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条讨论案例的公开

  对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件讨论意见,市律师协会征得具体承办律师同意后,可以将其刊登于《上海律师》杂志上,做到资源共享,供广大律师参考。

  第十一条规则的生效

  本办法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执业培训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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