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律师职业培训的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律师的职业培训,采取律师学院集中培训和日常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行。
第三条 上海律师参加由上海律师学院组织的集中培训所累计的学时,应当不少于2天(16学时)。其中,新批准执业的律师在执业第一年内应当参加由上海律师学院组织的为期10天的集中培训。
年龄超过65周岁的律师,可以不参加在上海律师学院的集中培训。
第四条 上海律师参加日常分散培训所累计的学时,专职律师应当不少于3天(24学时),兼职律师应当不少于1天(8学时)。
第五条 上海律师参加下列职业培训活动,均可认定为律师日常分散培训所计学时:
(一)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培训,并发给结业证书的,以结业证书认定培训学时;
(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培训,并发给结业证书的,以结业证书认定培训学时;
(三) 国务院各部、委、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培训,并发给结业证书的,以结业证书认定培训学时;
(四) 上海市司法局单独或与上海市有关局、委、办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培训,法律学术报告,时间在半天以上(含半天)的,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五) 上海市律师协会单独或与上海市有关局、委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培训,法律学术报告,时间在半天以上(含半天)的,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六) 上海市律师协会各专业研究委员会举办的法律专题报告,时间在半天以上(含半天)的,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七) 律师攻读在职研究生期间,以每学年入学注册证章认定培训学时;
(八) 律师在《上海律师》杂志发表法律专业论文(案例分析除外),论文字数在4000字以上;在全国及省级报刊、杂志发表法律专业论文,论文字数在4000字以上的,每一篇论文可以认定为4个培训学时;
(九) 律师完成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在线律师业务培训”的,可以认定为4个培训学时;
(十) 参加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三个月以上的境外进修项目的,可以认定为40个培训学时;
(十一)参加其他由上海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认为可以认定的法律专业培训活动的。
第六条 在上海律师学院集中培训的学时,由律师学院盖章认定;分散培训的学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部负责盖章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于1998年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拟定,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2年2月1日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