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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
日期:2007年5月25日14时 来源: 作者:
广义地说商业秘密是指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不为他人所知悉的商业信息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信息都将被认为是一种失去商业信誉的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商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二)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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