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布图设计案件有两类,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一类是行政案件。
民事纠纷案件有: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以及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对条例中涉及的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属于技术合同纠纷,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中有相应的规定,因此通知未将此两种案件列入通知规定的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有: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决定的案件;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的案件;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的案件;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处理决定的案件以及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例未作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复议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一)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的;(二)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的;(三)不允许恢复有关权利的请求的;(四)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通知将此项列入到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此外,通知还规定了一项其他涉及布图设计案件的“弹性条款”,以便应对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的案件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