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司法认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首次对这一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就司法实务中如何具体界定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探讨。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存在着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合同一方,使其不会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方的履行。但二者存在如下不同:1.产生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留置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留置其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2.性质不同。留置权属法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人具有直接支配留置财产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就留置的财产折价或变卖优先受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属于抗辩权,即其为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只有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权利人才能行使此种抗辩权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3.目的不同。留置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则在于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以求双方同时履行合同。基于以上区别,实务上不应将留置权混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可能出现竞合的情况,例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定作人未支付相应价款而请求交付工作成果时,承揽人既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定作人的请求权,又可依法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特别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法定留置权时,承揽人可以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救济。二、违反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认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相互依赖性。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应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在一方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往往区分为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那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了给付义务而未履行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呢?笔者认为,在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如果另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因如下:其一,此处所谓的附随义务,显然并非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先合同义务,亦非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后合同义务,而为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即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从功能上可分为两类,即促进给付义务的具有辅助功能的附随义务及维护对方人身及财产利益的具有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可就其损害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另一方可按法律规定寻求相应的救济。其二,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处的“约定”应指约定的给付义务,而非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其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合同双方的牵连关系为前提,即以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为前提,一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另一方可拒绝给付。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具有辅助功能的附随义务有促进实现给付义务的性质。其四,虽然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在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的情况下,应认为该附随义务与对方的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但笔者认为,将此类附随义务归类为从给付义务在逻辑上更显妥当。例如,车辆出卖人在交付车辆以后而未应买受人的要求交付驾驶证或保险单,此时,买受人可因对方未交付驾驶证或保险单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但这里出卖人交付驾驶证或保险单的义务并非附随义务而为从给付义务。三、一方违约、双方违约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认定。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一方违约的关系,即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这里的问题是,在双方违约,即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是否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法行为,其与违约行为的性质是不同的。实务中对同时履行合同在迟延履行场合很容易认定双方违约,应注意区分。如果一方的迟延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时,另一方虽也未履行合同,但不能认定双方违约。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注意区分一方违约和双方违约。总之,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种合法的抗辩权,不能存在于双方违约的情况中,而只存在于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其目的在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请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时,他自己也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且拒绝行为并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