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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能相互抵消吗?
日期:2009年6月24日14时 来源:扬州时报 作者:

  扬州网讯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再转手以高利贷形式将钱借给他人,小张幻想以此赚取中间利息。不料借款人事后却绕开了小张,直接将钱偿还给了银行。没捞到好处的小张为此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强制执行,最终却被法院驳回。

  贷款放高利贷

  没及时还款吃官司

  2006年5月,高邮人小张以装修新房为名,将自己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1万元。当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小张向银行的贷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7.02%。

  然而,拿到钱后的小张并没有急着准备装修房子,而是将其中的10万元转手借给了一当地人田某。原来,小张做的是高利贷生意。据小张事后称,他以20%的年利率,将10万元借给田某,田某向小张打了一张期限为一年的借条。按照小张的幻想,一年后,自己就能拿到利息2万元,还掉银行的7000多元利息后,自己能从中赚取1万多元。

  一年的期限很快到来。然而,田某却以没有钱为由,无法如期向小张还款。这可急坏了小张,在银行的多次催促下,小张一直没有履行银行还款约定。终于,两个月后,小张收到了法院传票,银行将其告上了法庭。事后,小张被法院判决偿还银行本金加利息近11万元。

  “三角债”被抵消

  申请法院被驳

  拿到判决书的小张,依旧没有及时偿还银行欠款。而是转而将田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田某归还12万元。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田某答应一个月后偿还欠款。这让小张终于稍稍安下了心。

  然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小张对田某有10万元债权,遂给田某送达了履行通知书,告知其直接向银行还款。随后,田某按照银行的年利率,直接将近11万元缴纳给了银行。事后,小张得知田某竟然绕开了自己,大为不满,随即以依据与田某之间的债权关系,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田某的财产。不料,最终却被法院毫不客气地予以了驳回。

  法院:欠债人履行

  法院执行通知无过错

  为何驳回小张的执行申请?对此,承办此案的法院一执行法官向记者介绍,由于法院已向田某送达了履行通知书,告知其直接向银行履行义务。田某按期向银行履行完义务是依据法院的通知书办理的,不存在擅自改变其原与小张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逃避义务的问题。据介绍,当时小田既存在着与小张之间的权利义务,又存在着与法院履行通知书告知的权利义务,在两个权利义务冲突中,小田选择履行后者义务没有过错,所以法院应驳回小张的执行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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