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杠爷”的故事再次印证了费孝通先生的结论,同时它也表明,五十年前费氏所注意并且揭露给我们的问题今天仍然存在。不过,如果以为这只是因为农民思想愚昧观念陈旧,以为通过加强农民教育,提高农民觉悟,就可以解决农村法律问题,那又是过于天真了。事实上,与一般的看法相反,法律并不总是比农民更高明。法律上的解决每每不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法律的专断、生硬和不切实际却可能造成新的问题。在比如“山杠爷”生活的那个小山村,法律既不允许人们依照他们认为有效的方式保护家庭和惩治不孝,自己又不能提供恰当的解决办法,这就不能不令人对其合理性感到怀疑。另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事例是有关赡养的法律。虽然现行赡养法规有意宏扬“民族传统美德”,但其作用最多只是把赡养问题简化为每月固定的钱财供应,结果是使不孝子女合法地解脱,而间接地造成更多的赡养问题。说到底,法律上的“赡养”,同传统所谓“孝”和“养”不过貌合而已,而在农村各种传统的组织、制度、观念、仪式和生活习俗都被当作旧时代的遗迹破除,新的权利话语业已渗入到每一个家庭之后,“传统美德”缘何生存?
历史学家注意到,在中国,建立民族国家与实现现代化,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这意味着,中国近现代国家形态的转变与所谓“现代性”的确立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新国家成长并试图确立其合法性的过程中,历史被重新定义,社会被重新界定。乡土社会中的观念、习俗和生活方式,被看成是旧的、传统的和落后的,它们必将为新的、现代的和先进的东西所取代。根据同一逻辑,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只能由国家自上而下地推行和实现,从这里,便衍生出包括“建立民主与法制”在内的“规划的社会变迁”,这一过程一直延续至今。
八十年代以来,在“民主”、“法制”和“依法治国”一类口号下,国家法律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乡村社会。通过“普法”宣教和日常司法活动,自上而下地改造旧文化、旧习俗和旧思想观念的过程仍在继续。然而,这里所涉及的并不是单纯的知识进步。因为“法治”本身就不是一个抽象和无差别的普遍事业。它所要求的不仅是知识,同时也是权力,是支配和控制。正因为如此,通过法制或者法治来实现的“社会进步”有时就不但是残酷的,而且是非理的。透过上面的故事,我们对于这种情形已经有所了解。可惜的是,从没有法律家认识到并且指出这一点,尽管这并不奇怪。归根到底,近代以来从律学向法学的知识转变一直没有完成,在多少是律学传统下培养出来的法律人要么只会注释法条,要么是些思想简单的进步论者。他们从不去追问法律的真实意义,或者只是把这种意义作简单化的理解。他们为法律王国的建立和扩张而欢欣鼓舞,对通过完善法制而实现社会进步深信不移。他们要求改变一切不利于法治的思想和观念,但对自己的立场却缺乏反省。他们热烈地鼓吹“权利”,推进“法治”,却不了解权利的意蕴,更不去问这是什么样的法治,如何推进的法治,不去问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去实现这种法治。他们不了解,即使是民主和法治这样可欲的目标,一旦被从具体事件和场景中抽离出来,变成不证自明的普遍价值,一样面临被意识形态化的危险。事实上,他们在积极推进“民主与法制”的过程中,确实参与了制造这种意识形态。因此,今天所需要的应当不再是这种法治的鼓吹者,而是具有高度自省能力和批判能力的法律家。他们要能够走出律学的传统,同时又具有超越已有法学理论的创新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他们就不能仅仅是法律家,同时也应当是知识分子。这也意味着,讨论法律问题将不再是法律家的专利,而应当是知识分子共同活动的一部分。
总之,我们所处的是这样一个时代,它一方面要求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心理学家和其他学科的学者把法律问题纳入他们的思想范围,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律家能像知识分子那样思考问题,要求他们破除彼此之间的隔膜,共同完成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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