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设立:
投资一百万或50万美金 创设一企业 创造十个工作机会
Regional Center:
成立国家指定的经济特区 申请人享有「间接创造就业」的资格弹性
EB-5修正案:
改「创设」为「投资」 接受有限股东的申办身份 全职工作定义以一星期35工时为准,不论是谁任职 经济特区每年有5千个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