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法。
商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法商一﹑法律行为
法。
商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意思表示
,
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
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取得产生﹑变更﹑丧失或者消灭等
法。
商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
,
将其与行政事实行为区别开来
法。
商行政事实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活动
法。
商行政事实行为不发生法律效果
,
或者虽然发生法律效果
,
但效果的发生与行政主体的意思无关
法。
商行政事实行为
,
是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如果行政事实行为造成损失的
,
依法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解决
法。
商 法商二﹑单方行为
法。
商按照能否仅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为标准
,
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法。
商在单方行政行为中
,
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
,
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
法。
商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
,
而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达成合意
,
则是属于双方行为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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