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推荐
你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争议 > 行政行为 > 正文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日期:2007年6月7日11时 来源: 作者: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取得产生﹑变更﹑丧失或者消灭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将其与行政事实行为区别开来行政事实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活动行政事实行为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者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与行政主体的意思无关行政事实行为是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如果行政事实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解决

二﹑单方行为按照能否仅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在单方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达成合意则是属于双方行为

本条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你的姓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