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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补偿法律规范在司法审查程序中的适用规则
日期:2007年6月7日14时 来源: 作者:

内容提要:本文从当前行政补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简要说明确立行政补偿法律规范在司法程序中的适用原则之必要性。随后,分别阐述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六条适用规则,即:合法性原则、效力等级原则、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程序合理原则、特别规则。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一、引言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补偿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将会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行政补偿制度不健全、法律不统一,行政补偿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困扰许多司法实务者的“疑难杂症”。因此,本文着眼于探讨对行政补偿法律规范在司法审查程序中的适用规则,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各方对行政补偿法律适用问题的深入探讨,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

  二、简析行政补偿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通常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至少面临三种困境:一是无法可依,存在立法上的“真空”地带;二是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条款的含义模糊不清;三是可以适用的法律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这些问题在行政补偿法律适用中表现得非常突出。按照决定论的思维模式,法官不能以无法可依或法律条款含义模糊、冲突等为理由拒绝作出判决。因此法官往往把法律适用困难的原因推向了法律规范。但换一个角度来看,在行政补偿法律规范“被适用”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是法院可能对行政补偿法律规范的适用采取回避态度。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对于行政补偿案件的审理热情不高,不是积极地适用行政补偿法律规范作出判决,而是以案外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或以说服撤拆的方式结案。这种回避的态度可以说是对行政权实施司法监督的不作为,为行政权的滥用打开了缺口。

  二是存在混淆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法律适用的现象。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理论上的区别标准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那么将导致行政赔偿;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同时遭受损害的对象是特定的,那么将导致行政补偿。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二者的交叉与混淆。如:某镇人民政府欲修建花园一个,通过立项审批后,该镇政府获得对此处居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许可权。假如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镇政府野蛮拆迁,致使居民受损。在这种情况下,镇政府出于公益目的合法拆迁,与被拆迁居民形成了行政补偿法律关系;但其野蛮拆迁的行为给居民造成损失却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居民利益受损害,此时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容易忽略对行政补偿法律关系的分析,而直接考虑行政赔偿。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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