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但对什么是行 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 有不同的概括。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 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 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通过对西 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 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
(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
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法 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概言之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 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 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 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 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 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 果。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 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 的实施。(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 以下。)
在法国,均衡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是作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而出现的,它是“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逐渐强化的产物。但 是,“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 ,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大体说来,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 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 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 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 。(注:参见王桂源:《论法国行政法中的均衡原则》,《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