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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日期:2007年6月7日10时 来源: 作者:
    行政公开是20世纪60-70年代美国行政法发展的又一重要方向。这段时期,由于越战失 利、总统选举舞弊及种族歧视扩大,公众对行政机关越来越不满,从而导致行政机关的 威信降低,引起一系列的行政法的改革。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在这段时期经过几次修 改,其主要的宗旨是实现行政公开。公众认识到过去通过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来限制行 政权,只能保障个人的权利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而不能保证行政权的行使符合公共利 益,也不能保证行政机关能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福利。因此,行政必须公开,由公众直接 参与对行政的监督,以补充程序限制和司法审查的不足。于是,国会于1966年修改1946 年行政程序法中关于政府文件公开的决定,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规定除该法列举的 九项情况外,全部政府文件必须公开,任何人有权要求得到政府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拒 绝;1976年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合议制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1974年制定《 隐私权法》,规定行政机关所保持的个人记录,有对本人公开的义务等。(注:参见王 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行政公开作为一项重要 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由此得以确立。所谓“行政公开是指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 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而言,通常称这种权利为了解权。”(注:参见王名 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3页。)当然,公众享有了解权, 有权知悉并取得政府掌握的档案或信息,同时,法律也对公众的了解权作了限制。《情 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隐私权法》分别就政府文件的公开、会议的公开 和个人记录的公开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构成了美国行政公开制度之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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