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推荐
你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争议 > 行政处罚 > 正文
公安部发布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日期:2007年6月7日13时 来源: 作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
)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
)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
)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
)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
)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你的姓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