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橛的行征处罚,告知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上述告知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陈述申辩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告知的事项和处罚意见,如有异议可以陈述早说谎。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呈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所谓听证,就是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与案件调查人面对面地进行辩驳和质证,对当事人的辩驳陈述,听证机关应当记录并核对,如事实成立的,应当改变原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不组织听证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3、申请行政复议权。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要求对原具体行政为是否适当合法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
4、向人民法院起诉权。
公民对行政处罚或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5、要求赔偿权。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使自己的合法经济基础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使自己受损的经济利益得到救济。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当事人因有特殊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清罚款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特定情形下的拒绝缴纳罚款权。
所谓特定情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没能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二是收款人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8、检举权。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与情节相同的违法行为相比,存有重此轻彼,徇私枉法不公平时,可以向上级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