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期投资。
①获取或编制短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获取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审核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必要时,向证券公司等发函询证。
③获取期货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审核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必要时,向期货公司发函询证。
④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⑤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向保管人函证。
⑥审核申报损失的短期投资增加项目的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审核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长期投资。
①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审核申报损失的长期投资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③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时,审核其初始投资成本是否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
④审核股票权证等凭据,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必要时,应向被投资单位函证投资单位的投资额、持股比例及被审计单位发放股利情况。若股票权证等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应取证(或函证),提请被审计单位作适当披露。
(3)债权投资。
①获取或编制长期债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③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取得盘点表,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投资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等有关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3)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3.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各类投资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六、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资产评估损失的审核
1.确认评估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1)获取资产评估报告和附件,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记录的资产评估损失额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3.确认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确已形成的资产评估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资产的存在,审核申请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1)获取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损失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3)审核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政府行为。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
3.确认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确已形成的财产损失,并扣除政府拆迁补偿等收入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担保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担保资产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获取担保损失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确认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财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执业证照的证明、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逾期三年以上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3)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4)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
3.确认担保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的财产损失,并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的余额,确认担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四)抵押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抵押资产为申报企业所有。
2.取得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的相关资料。
3.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材料。
4.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依据抵押资产账面净值扣除变卖收入后的余额,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五)出售住房损失的审核
1.确认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企业出售房改住房明细表(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
(2)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实行房改的批复文件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复,对该企业实行房改的批复方案;
(2)购置住房的发票(企业自建的住房,提供竣工决算和建造支出的发票或有关凭证)和住房计提折旧的情况及账面净值余额;
(3)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每套住房的出售价格的凭证;
(4)获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情况及清理费用支出凭证;
(5)住房周转金建立及取消的情况说明,取消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凭证。
3.审核企业出售的住房是否按市(州、地区)政府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是否存在实际售价低于市(州、地区)政府核定的房改价格的情形。
4.审核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是否存在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的情形。
5.审核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住房的时间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确认出售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的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出售住房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核
(一)确认财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获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3.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4.向借款单位函证,并与贷款期末余额核对。
5.对于以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注意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贷款合同规定的限制条款。
(二)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1.金融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类呆账损失,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明材料:
(1)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的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2)法院、公安、工商、企业主管等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呆账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及其有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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