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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暂行规定8
日期:2007年3月6日10时 来源: 作者:
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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