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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乘客车祸受伤 有无车票都得赔偿
日期:2008年6月12日16时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赵玉东

    2008年6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杜某各项损失9000余元。

  2007年11月26日20时30分,杜某乘坐程某驾驶的被告公司的运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杜某在事故中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杜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损伤等症状,但被告公司以司机在事故中无责和原告不能提供车票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车辆系城市交通运营车辆,实行先上车后购票操作方式,因此,在确认杜某已经上车的情况下,杜某未能提供当日车票不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认定。被告公司作为专业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除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被告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而不以被告公司自身有无过错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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