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就地埋法律有空白
发表时间:2006-02-22
发表时间:2003-6-3014:10:49
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4月8日讯(记者隋旭光刘金昌)4月4日清晨,青岛铁路分局马尚火车站东约1.5公里处,一名妇女被飞驰的列车撞死后就地掩埋。目前死者亲属与铁路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尸体已经火化。
记者从周村铁路公安派出所获悉,4月4日清晨事故发生后,驻马尚站民警就及时赶到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因不属于刑事案件,便由车站组织人员将尸体掩埋,同时积极展开查找尸源的工作。
本报在4月5日、6日对事故的情况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了很大反响。6日上午,一名姓陈的男青年找到周村铁路公安派出所,查找他失踪的母亲,中午挖出尸体,确认死者就是陈某的母亲安某,当天下午即送殡仪馆火化。
经调查,死者安某今年58岁,胶南县泊离镇子良山后村人,其子陈某一家来张店做生意,她过来帮忙看小孩,患有“轻微间歇性精神病”,事发前安某一人离家出走,不知什么原因被列车撞死。
火车撞死人,尸骨如何处理?法律上是否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几天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追踪采访,力图对火车撞死人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并各负什么样的职责,如何最妥善地处理此类事件,进行法律上的阐释。
铁路刑警大队长:
应先冷冻后火化
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刑警大队的李大队长告诉记者:“铁路上就地掩埋尸体的事,铁路法没有明文规定,我觉得应该是先冷冻起来,实在找不到尸源就火化,费用由公安机关出。”
《暂行规定》:
没有具体操作办法
4月8日一早,淄博车务段分管安全工作的李贵义主任接待了记者。他说,对这样的事情,根据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从1979年5月18日起施行),尸体应由铁路公安处理。
记者看到,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上面有这样的条款: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死者家属)经济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
对于这一条款规定的“一般路外伤亡事故”和“无人认领的尸体”这两种情况,具体应该如何操作?这样一部陈旧的《暂行规定》竟然暂行了24年,其间有没有更新更具体的规定?对此,铁路部门这样解释: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对路外伤亡这一块并没有新的规定,第57条、第58条只是明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李主任说,所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由于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实际上就是依照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但178号文件本身并没有规定铁路部门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法制部门:
《暂行规定》过时了
1979年的一部《暂行规定》,是否还存在效力?为此,记者先后来到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两单位对上述《暂行规定》查证后,均认为“因目前尚无新的法规,无法确定《暂行规定》是否有效,但《暂行规定》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这是肯定的。”
淄博车务段的李主任介绍说,目前,有关部门已就《暂行规定》不适应新形势的情况,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如何更好地解决路外伤亡等一系列情况,相信不久就将会有新的执行办法。(记者隋旭光刘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