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推荐
你的位置:首页 > 损害赔偿 > 交通事故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7年2月25日15时 来源: 作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你的姓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