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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取消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
日期:2006年7月11日14时 来源: 作者:

即日起,江苏省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的收费项目取消。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法院系统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规定(含收费项目、标准),自本通知公布之日予以废止。物价部门要求,各有关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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