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歇业、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地位问题
(一)公司歇业后的诉讼地位问题
(1)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业经营活动满1年,视同歇业。”
(2)公司歇业后,如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
(3)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债的主体为诉讼主体。
(4)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
(二)公司撤销后的诉讼地位
(1)公司撤销后,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负责的,与公司歇业后一致;
(2)公司自始即无法人资格的,诉讼主体为公司的发起人或开办者;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地位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清算组织负责的,清算组织为诉讼主体;没有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
(2)清算主体在公司歇业、撤销、吊销执照后,不尽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或清算主体和企业(未注销的)为共同被告。
二、债权人要求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清算主体承担实体责任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债权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不尽清算之责的赔偿责任时;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
(1)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
(2)公司财产流失、贬值,甚至被私分;
(3)造成侵权人实际损失;
(4)债权人的损失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债权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或抽逃资金补偿责任的情况时。
(1)这方面的证据原则上法院不宜主动调查收集,如债权人不能提供,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债权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时,债权人只需提供清算主体在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时,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完毕的证据和债权人的债权实际存在的证据。
三、债权人对歇业、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公司清算主体所作的清算报告有异议的处理
(一)公司的帐目、资料齐全并真实可靠但结论不正确的,法院应委托有关审计部门重新进行清算审计;
(二)公司的帐目、资料不全,财产流向不明,清算主体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的,又无法委托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审计的,则告知债权人向法院另行起诉。
(三)企业的帐目、资料不全,但清算主体对不全原因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令人信服的,法院可依据债权人的请求,审查原因有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