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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申请及和解协议
日期:2007年5月31日16时 来源: 作者:

三﹑和解协议生效的条件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由被申请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二是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审查后认可前者为和解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后者为和解协议生效的形式要件两者缺一不可

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达成的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民事合同一旦达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便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应当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中止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进入整顿阶段二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协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才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的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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