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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7年3月9日13时 来源:中国破产清算法律律师网 作者: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青

  劳社厅发〔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

  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

  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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