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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之我见
日期:2006年9月8日13时 来源:shanghailawyer.net 作者:田庭峰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空间扩大化,生活、工作交往群体无限扩大化,生活质量要求提高等诸多因素影响,很多原来不沾边的事情会相遇了,很多原本无须规范的行为需要规范,很多原来不需要制定游戏规则的游戏需要规则了,就像路上的汽车多了,需要的交通法规越来越多一样,原来只有红绿灯,前些年多了转弯灯,现在上海又出现可改变指示方向的路标一样,现实生活中需要法律知识的地方越来越多,于是很多人或企业在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法律纠纷以前,已经决定未雨绸缪,先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当事人往往有更多的时间去观察和选择律师,选择合适的律师。

  那么当您打算聘请律师时,你该考虑哪些问题?先后顺序是什么?笔者根据自已做律师八年的经验来谈谈个人的观点,供大家在决定前参考:

  一、首先毫无疑问,需要考虑的是什么情况下需要请律师?是否确有必要?

  聘请律师,应当认定为是法律服务方面的投资,是商业行为的一种,首先您就得掂量一下,您所遇的纠纷或项目有无必要请律师?您请律师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或效果?

  那么,何为“必要”呢?

  有一部分案件是非曲直、泾渭分明,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基本上都是一目了然,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确定充分的可预见性,很难找到变通之策、补救之计。就像病人已经到了多种癌症的晚期、并发症状都也已经出现,这时才送到医院,这种情况下,常人都自有公断,请律师就显得多余了。

  我曾接受一个咨询:有一个当事人涉嫌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多宗罪名,且一个犯罪集团的首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特别恶劣,其家属仍四处奔走,希望花大钱请一位“大律师”救他一命。但当事人很快就会明白了,“金钱确实不是万能的”,律师的工作只是慰藉当事人家属的心情,简单地说是尽人道而已。

  但同时也有很多案件或项目,看上去似乎很简单,在很多人眼里,似乎是一加一等于二的事,只要到书店里买上几本法律常识书看一看,比葫芦画瓢,自己也懂得怎样操作了。其实,这些案件往往隐含着非法律专业人员难以把握的诉讼技巧,比如诉讼主体、案由、诉讼请求的选择,证据收集等等,不是看几本法律书就可以无师自通的,如果自己“临阵磨枪”,有可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把本来可以很容易达到诉讼目的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啼笑皆非、欲哭无泪。

  特别是证据相当多的案件,证据材料漏洞百出、疑点重重、问号多多、定性上介于两可之间,属于有“松动”可能、有回旋余地的“疑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值得一辩。这种情况下,请律师就显得大有必要了。

  是不是非要等到“出事”之后,请律师才有“必要”呢?

  不少人都是“出事”之后才想起找律师“灭火”的,他们往往这样看:在“出事”之前请律师,用处不大,甚至可以说是个“花瓶”。

  其实,这是十分错误的观点。“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您应该把自己的视野放远一点,放宽一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成熟,法律日益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律师除了法庭外,还有更广阔的舞台和前景,律师的服务相当之广,“打官司”只是律师的“传统节目”,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衣食住行,如:主持民间纠纷的调解、和解、参与项目审查与谈判、提供决策咨询,草拟、修改、审查各类法律文件、对重大投资行为的法律风险评估,办理律师见证、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房地产转让、抵押、申请按揭、租赁、买卖合同资金的监管、代办公证、协办验资和公司注册、为企业改制、重组等提供严谨、专业的法律服务等。

  有律师同行说过一句形容律师工作很贴切的话,我也引用一下:“令成功者锦上添花,为创业者防患未然,给失落者雪中送炭。”

  其中前两句话形容的就是律师在“出事”之前的作用。等到“下雪”之后才想到“送炭”,毕竟要历经风寒之苦,而“锦上添花”、“防患未然”至少不用吃苦头,还可以为您的事业助上一臂之力、添上一份光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锦上添花”、“防患未然”好过“雪中送炭”,能说律师在“出事”之前没有用?

  现实中,这样的事经常发生: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对整个合同履行过程的商业风险进行法律控制,使之降低到一个合理范围,结果引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现实生活中因合同中一字之差惹上经济官司花去一笔冤枉钱,洽谈生意时被人“暗算”,掉进法律“陷井”,面临欲哭无泪的境地;更有甚者,一着不慎跌入刑事法网,饱尝铁窗之苦…。细想一下:

  一个是在“出事”之前,请一位律师当您的“参谋”、“诸葛亮”,为您设计创业蓝图、指点商海迷津、避免投资风险、化解刑事危机,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一个是“出事”之后,“临时抱佛脚”、“病急乱投医”,花去冤枉钱不说,还得心力憔悴、担惊受怕,甚至饱受皮肉之苦、骨肉分离之痛,“破财”之后,未必能“消灾”。

  两者相比,哪个更合算?

  二、对拟聘请律师的基本要求

  聘请律师一般应当优先考虑是“四专律师”,----即专业、专职、专注、专心。

  1、律师应当是专业律师。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聘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律师。法律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房地产法……等各个方面,律师不可能对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都很熟悉,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领域各有所长。在某些专门领域,如房地产、证券、知识产权等领域,案件程序比较复杂,从业律师还必须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有的甚至要取得相应资格认证。因此,在遇到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案件时,建议您对症下药,找这方面有专长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2、要尽量聘请专职律师。

  首先您要懂得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的差别。专职律师是专门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工作的人;兼职律师是指不脱离本职工作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司法部规定只有法学院校、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等才可以做兼职律师。或许兼职律师的性价比对您来说很理想,但是兼职律师由于本职工作的要求,可能不能抽出大段的时间专门为您服务,在您的案件急需处理不容耽搁时就麻烦了。因此,在选择专职律师还是兼职律师做代理人应当慎重考虑。

  3、要聘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且专注于从事律师事业的律师。

  由于我国恢复律师制度的时间有限,很多律师系中途改行,故年长的律师和执业时间长的律师是两个概念。是不是有经验原则要看律师本人的执业时间,而非生理年龄。

  但更关键的是这个要连续执业,因为我国律师资格(现改为司法资格)采取一次通过制,即只要一次通过律师资格(司法资格),就可以在任何想做律师时,如果以前已经在律师所实习过一年(或曾做过律师),申请(或恢复)律师执业手续相对是很简单的,但由于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方面的立法速度也相对较多,律师如果长时间不接触法律实务,难免会出纰漏。

  同时一个人的精力是很有限的,专注于从事律师法律事务中的一个领域,孜孜不倦、精益求精,通过长时间努力,能做好做精一个领域就很难得了,何况是中途换个行当,又回来的律师?

  4、不聘请“打关系”律师,要聘请专心于案件本身的律师,专心地收集证据、分析证据,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相关法律,进而认真制定案件或项目的法律意见的律师。

  根据目前的社会现状,有人将律师分为两种类型,即“打官司”的律师和“打关系”的律师,有的律师以专业知识赢得当事人的尊敬;有的律师水平一般,但却善于钻营,却也过得相当不错。由于人们的观念、学识等因素的差异,在聘请律师处理案件时,他们也各取所需。有些当事人专门聘用关系律师。这显然属于腐败现象的一种。尽管有时能起到一定作用,毕竟要冒风险搭费用,弄不好人财两空。而聘用专业对路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理清思路、正确判断案件的发展趋势,适度把握案件的结局,尽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以上原则,又如何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律师?

  前面讲了聘请什么样的律师是相对比较理想的,但如何在选聘律师时能发现并找到这个律师,我个人认为就应当“一看、二问、三比较”。

  一看。

  首先,是“量体裁衣”。

  看案子的难易程度、标的大小、属于哪一个法律范畴、是大案还是小案、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请律师就像找医生看病,伤风感冒就不用找名医看,内科疾病不宜找外科医生看,疑难杂症不要找普通医生看。一般来说,简单明了的小案子不宜请“大律师”,疑难复杂的案件不宜请“小律师”,刑案没有必要找知识产权见长的律师代理,哪怕他的名气再大。这是因为:

  法律科学博大精深,一个人的精力、时间有限,不可能十八样兵器样样精通,一个律师可能是某一个或几个法律领域的“专才”,但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通才”。

  随便提一点:人们普遍具有一种迷信权威,追求“品牌”的心理,所以在请律师方面也会抱着请中医越老越好的想法。其实这想法不完全正确,首先,名律师、老律师因为要务缠身,大多不能专著为您一人服务;其次,名律师、老律师得收费相对要贵的多。所以像一般的简单案件,普通的律师都能办好。没必要花几倍的价钱请一个知名度很高或者经验很丰富的律师。但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则聘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相对好一点,能够应付各种突如其来的变化,使您免于手足无措。

  其次,是通过“察言观色”,检阅律师的实力。

  如果这个案件对您意义很大,那么在聘请律师以前,您应该亲临律师楼,看看他在什么地方办公、办公室装饰、摆设如何,有哪些法律藏书、律师的衣着打扮如何、待人接物怎样。“第一印象”往往八九不离十,“以小见大”,反映出该律师的品味和层次。

  您应该通过律师的简介,看该律师的业务专长,哪一类案件是他的“看家本领”,自己的案件是不是与他专业对口。

  您应该通过律师的言谈举止,考察他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沟通能力。

  您还可以请律师拿出以前的案卷,看看他撰写的法律文书。律师文书是律师法学功底、文字水平、实务经验、诉讼技巧的浓缩和载体,其辩护词、代理词中,律师的水平如清澈见底的河水,一览无余,一见高低。是骡子还是马,一看便知。

  同时从《起诉书》和《判决书》,了解审理结果,从律师所经办的代表案例考察律师的办案经验和效果。

  再次,是看收费标准。目前,律师收费一般采取的是协商固定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既掌握在律师手里,也掌握在您自己的手里。一句话,凭双方的您情我愿,您可以结合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看律师开出的“价”是否合理、是否物有所值,是否与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由于我国的国情所限,我们对国内客户也多采用此收费方式,但我个人认为采取计时收费应当是更合理、更公平的选择,如果拟聘请律师所有计时收费的方式也不妨多了解一下,看是否是适合自己所需法律服务。

  二问。

  “看”,只解决了对律师的感性认识、了解问题,请律师代理应当是一个理性行为,所以除了“看”之外,您还得细心地“问一问”。

  律师的人品无疑摆在第一位,很难想象一个人品差、口碑不好的律师会办出名案,即使偶尔办成一单,也有可能是天赐良机给“撞”上的,不具有可复制性。

  您应该通过多种渠道,问一问对这个律师或多或少有所了解的人。不要强求该律师有百分之百的口碑率,也就是说不要指望每个人都说这个律师好,因为在目前中国这个法治环境,对律师的误解还比较严重,但好的律师一定会博得大多数人的认可。

  您还可以围绕案情,设置一些问题,问一问这个律师:案子在法律上如何评判?应采取怎样的对策?能否预测一下这个案子的走势或处理结果?

  多方面“问”过之后,您对这个律师不就心中更有“底”了吗?

  三比较。

  有相当一部分人请律师,迷信“大牌”,唯“名”是举,眼睛只盯着“大律师”,似乎大律师均具有手眼通天、逢凶化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之能事,而不管这个“大律师”专长于哪方面,是否与您的案子“专业对口”。

  还有一些人请律师,目光短浅、唯“亲”是举,只在领导、同事、亲友“介绍”的圈子中物色,似乎不是熟人介绍来的一概“信不过”。

  其实,打官司对律师来说是家常便饭,但对您来说,可能一辈子只会摊上一单官司,您不可能生活在“官司”堆里,除非你是个是非不断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请律师应慎之又慎,权衡比较,否则,有可能一着不慎、悔之晚矣!您完全可以把视野放宽一点,首先是比较律师,您可以找来一大堆律师的个人资料,筛选出其中几位“候选人”,比较他们的法学修养、执业经验、业务专长、办案风格、社会影响和社会阅历,还可以通过电话和书信形式与他们初步沟通,“投石问路”。

  有实力的律师真金不怕火炼,是经得起“比”的。

  其次,是比较律师收费。

  其实在进行法律咨询的时候,已经可以简单对比律师费的价格了,因为上海的大部分律师都已经实行咨询收费制度,咨询费多少一般情况下都可以体现出一个律师所每小时律师收费的大致标准了。

  您可以根据律师的“报价”,进行“货比三家”。

  当然,“货比三家”并不是像到超市去购物,只挑便宜的,也不是突然收入大增的IT人士到精品店购物,只买贵的。看律师收费,不能单纯只看律师费数额,就得出“贵”与“不贵”的结论。您应当把案子的难易、复杂程度和律师可能投入到此案的办公开支、所付出的智力劳动量大小、质量高低进行对比,您可以把律师对“彼案”的收费和“此案”进行对比,从而摸准该律师的“行情”。当然也还可把律师之间的收费进行比较。

  当然,律师之间素质参差不齐,工作作风、思路、成本开支迥然不同,收费“档次”也差别很大,就好比到小镇卫生院和上海市中心的大医院看病,医疗费悬殊很大,因为医疗设备、环境、医术都相差好几个档次,正如美国著名律师克莱门凯所说:“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当根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当根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四、如何评判你请律师的作用?看您请的律师为您做了些什么?做得怎样?

  如何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

  这个问题在有的人看来似乎十分简单:这不还容易嘛,看结果呗,官司打赢了,项目谈好了,结果满意了,这个律师就有水平,否则,就认为请这个律师没有用。

  这种“成败论英雄”、“结果论优劣”的评判标准对某些职业来说,确实可以用得上。但是,这种评判标准,作为评判律师代理的成功与否就是欠妥的。这是因为:

  官司的输赢、结果的好坏、一个项目的成功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官司本身的是非曲直、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内部微妙的人际关系、来源于社会方方面面有形的、无形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之外的因素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所有的吃“法律饭”的职业中,律师是唯一没有握有司法权力的来自民间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优势在于他精于法律,律师所依靠的就是法律的权威,即依赖自己对法律的透彻理解和对法治锲而不舍的追求去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左右其手中的权柄,但毕竟案件的终局裁定权还在法官手中,也就是说,如何判?怎么办?还是法官说了算,由不得律师。”于是乎,很多律师都有这种感受:在法院正式判决以前,心里都是七上八下的。有的案子,案情简单,不要费什么神,就能得出胜诉的结论,类似于医生看一些小病,不要经过仪器检测就知道开什么药,打什么针,律师开庭前无准备,庭审时只是“例行公事”,轻描淡写地说上几句话,结果案子胜诉了,您能说这个律师优秀吗?有的案件哪怕再有理,律师说得再多、再透,到头来法官和律师还是“两股道上跑的车”,结果案子出乎意料之外败诉了,您能说这个律师没水平?显然不能仅用案件的处理结果来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

  有的当事人希望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就明确对此案结果的承诺。个别不负责任的律师为揽得此案,就往往在案情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就轻易地下结论、作判断,好象法院是他家开的。殊不知,这些“包胜诉的律师”有可能事与愿违,令当事人希望越多,失望也越大。

  当然,这绝不是说,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可以只看过程不看结果。

  胜诉仍应当认定为给予律师的最高评判,不仅是当事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同时是律师追求的最高目标。律师和当事人的目标在接受委托后,是完全一致的,即竭尽所能,争取胜诉。可以说,律师在看到胜诉结果时和当事人的心在一起跳动,律师如果在从事多年执业后仍然没有成功的案例,那么就是一个很失败的律师。律师的胜诉率一定程度上还是评判律师工作能力的一个主要指标之一。

  看律师工作的优劣,胜诉与否固然是标准之一,但更重要的是看:律师在追求胜诉的过程中为您做了些什么?做得怎么样?

  五、聘请律师常见的常识性错误:

  1、未审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证件。

  (一)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

  (二)要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2、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满足个别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私心。

  聘请律师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3、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

  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4、将案件证据原件提供律师,未要求开具收条。

  很多当事人为了方便,也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将案件的证据原件放到律师处保管,结果如果完一律师丢失,因为打官司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打证据,证据如果没有原件法院通常是无法采信的,故极可能会将明显能胜诉的案件变成一起败诉的案件。

  5、不要轻易付款,尤其是非正常开支。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无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一审官司打输了,律师提出上诉,他不加考虑,一一照办,交了上诉费,再交聘请律师费,一点儿不心疼。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社交活动费更是大方,往往倾其所有。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初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按规定应收取的正当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

  6、不将案件的真实情况,足以影响案件结果的相关事实告知代理律师。

  有一部分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未将案件的全部相关情况或案件事实告知律师,轻则容易造成律师开庭时的被动,错过最佳的取证时机,重则会导致律师办案整个思路的错误,思路很多时候确定出路的,思路错了,败诉的结果是基本无法避免的。

  以上就是我个人认为当事人聘请时,通常会需要的问题,希望对于您聘请律师有所裨益,有一定提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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