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以电子商务为背景,论述了网上银行作为商事交易中介人,以先进的支付工具—电子货币,以崭新的支付方式—电子货币为电子商务提供金融支付和结算业务的作用。先从网上银行所涉及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希望借鉴世界上先进的立法,使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纳入法制的框架。
[关键词]: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资金划拨
一、网上银行概述
(一)网上银行概念及特点
网上支付和网上交易是电子商务的两大环节。网上支付要求金融业电子化,网上银行的建立成为大势所趋。网上银行,又名电子银行,是电子商务环境中计算机、网络和银行的三位一体。网上银行以虚拟柜台的形式在网上营业,但其实质仍是作为商事交易的中介人提供银行金融服务,其采用先进的支付工具—电子货币,以新的支付方式—电子资金划拨(EFT)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完善的金融支付和结算业务,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向纵深发展。本节由于篇幅所限,仅从网上银行对电子商务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作用这一角度展开论述。
网上银行较之传统银行,有以下特点:
(1)网上银行是以网络与通讯技术为依托,以金融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化银行,提供一整套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2)网上银行提供全新的服务模式,用户只要用一台电脑,一根电话线就可以享受银行超时空的“AAA”服务,即银行在热和时候、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为客户提供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金融服务。
(3)网上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是硬件、软件和少量智能成本,从而提高了效益,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
(4)传统银行机构虚拟化,改变了银行的结构和运行模式,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1]
(二)网上银行的发展及业务范围
网上银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是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它从1996年就开始了网上金融服务。[2]网上银行在美国和欧洲发展很快,相比之下亚洲比较落后。1997年4月,招商银行在我国率先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998年试行了“一网通”网上业务,之后又细分出“企业银行”、“个人银行”和“网上支付”三大部分,开始介入电子商务领域。随招商银行之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也开始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其他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正在积极准备。目前,招商银行已成为国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最大的银行,其所有分行均转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部分外资银行如渣打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也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正呈上升之势。[3]
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除了普通商业银行的金融信息服务之外,还提供在线支付和个人外汇买卖、理财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套餐服务。网上支付是网上银行的重要特征和主要业务,包括BtoB和BtoC的在线支付(BtoB是目前主要的服务对象),目前主要是网上查询、转帐、汇款、对外支付、网上代收付业务、集团公司服务、全国范围的资金划拨及网上信用证业务,并结合信用卡提供个人信息查询、个人帐户之间转帐及对外支付、代缴费等。[4]
二、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是网上银行发展业务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手段。电子货币指代表一定货币金额的电子数据,通过某些电子化方法,如电子终端、电信网络、磁介质以及其他电子设备进行储存和转移从而清偿债务,该数据流本身称作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货币在网上进行的支付称为网上支付,大部分通过银行网络系统进行的电子支付又称为“电子资金划拨”。人们预计,正象纸币取代黄金、票据取代纸币一样,电子货币将取代纸币和票据而成为未来货币。[5]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货币的种类正越来越多,但总的可以归为三大类:
(一)电子支票类
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帐户转移另一个帐户的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的支付是在客户与银行相连的网络上以密码方式传递的,它包括电子支票、电子汇款、电子划款等。
(二)电子信用卡类
电子信用卡是以信用卡号码传递做交易的,它将讯息本身、数字签名经CA认证后,连同电子证书一并传送至商家。电子信息卡仍需通过银行才能进行资金支付,它包括智能卡、借记卡、电话IC卡等,其中,智能卡使用最为广泛。智能卡的工作程序是:首先在适当的机器,如电话、PC机上启动客户的因特网浏览器,然后用客户的智能卡登录到为客户服务的银行WEB站点上,智能卡会自动告知银行客户的帐号、密码和一切加密信息,这样客户就能从智能卡中下下载现金到商家的帐户上,或从银行帐号下载现金到智能卡。[6]
(三)电子现金和电子钱包
电子现金和电子钱包是层次更高、技术含量更多的电子货币。电子现金(也有人称之为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适用于小额交易,它把现金数据转换成为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来表示现实中多种金额的币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帐户并在帐户内存钱后,就可以无需直接与银行网络连接而使用这些现金了,但兑换最终仍需银行完成。有学者认为,当消费者对这种电子现金抱有信心而广泛接受时,这些“钱”能直接流通而不被要求兑现,于是新的代替了纸币的“货币”将被创造出来。[7]
电子钱包是目前为止最高级的一种电子货币,具有与电子现金类似的功能。[8]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关于电子货币的“金卡”工程,在这三类电子货币中,信用卡方式是目前已经实现的、比较现实的对私支付方式,而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三、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
从电子货币的分类来看,除了电子现金和电子钱包在交易中与银行脱离,而只在最后环节通过进行兑现以外,电子支票和电子信息卡都需通过银行来办理资金的转移和划拨,即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资金划拨是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之一,是指采用支票、汇票或其他书面票据之外的无纸化的任何资金转移方式,其赖以生存的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称为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网上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基本上体现为资金划拨法律关系。
大多数电子资金划拨都采用贷记划拨方式,即债务人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向债权人付款的划拨。债务人银行首先借记其帐户(或现金),使在同一银行或另一银行中的受款人帐户(或现金)得到贷记。其业务流程如下:1、买卖双方签定购销合同,约定买方通过电子资金划拨进行支付;2、买方即电子资金划拨的发端人,向发端人银行发出付款的指令。该指令包括买方的名称与帐户号码,及卖方的银行名称与确认号码;3、发端人银行指示中介银行付款;4、中介银行按指示指令卖方的银行支付货款给卖方;5、卖方银行,即受益人银行按该指令向卖方,即受益人付款[9]。电子资金划拨既可以用于消费者的小额交易,也可以用于金融机构间的大额支付,尤其是当电子资金划拨运用于国际支付的时候。[10]
(一)电子资金划拨的种类
电子资金划拨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与支付金额的大小分为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又称零售电子资金划拨)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又称批发电子资金划拨)。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消费者个人,最常见的是销售点终端(POS,一种多功能的终端,它可以与银行的计算机相联网,主要运用于把购买人银行帐户里的资金划拨到商人的银行帐户里,它们也可以履行其他功能)、自动柜员机(ATM,专门用于存入现金与提取现金,可由塑料卡的插入和个人识别码的输入于而开始运行)、居家银行服务(HomeBanking,消费者通过家庭安装的普通电话或改进电话、PC机、电视,可以在家中或其他地点直接与银行进行联系,进行各种小额银行业务活动)。[11]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服务对象包括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与交易商,在金融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商业银行,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每笔交易金额巨大,在支付的时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上有特殊的要求。在发达国家,大额支付系统都是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有联储电划系统(Fedwire,由12家联邦储备银行所有和经营,个联邦储备银行通过位于弗吉尼亚州库尔佩珀的中央设施互相联接。Fedwire用于银行间的大额支付,它不仅传递关于这些划拨的信息,而且也是一种清算设施)、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由自动化通讯网络和清算设施构成的多方差额贷记划拨系统,主要用于处理成员银行间的国际资金划拨,也处理一些国内划拨。CHIPS交易不是象Fedwire那样立即终结,它们在营业日结束时才具有终结性)。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WIFT,根据比利时法组建的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银行间合作机构,是为其成员机构间传递信息的国际通讯系统,结算仍经系统外的安排来完成)[12]。
(二)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
国际上调整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联邦的《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及联邦储备系统颁布的实施条例。而英国则是采用市场惯例的方式来规范电子资金划拨,ATM和EFTPOS主要适用《银行惯例守则》,但该守则事实上已具有法律的效力。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重在保护消费者。1978年EFT法规定了银行必须承担的义务,它要求这类划拨提供设施的金融机构向客户公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信息以及他们交易文件的内容和改正错误解决纠纷的程序;服务提供者须根据客户的指令以正确的和及时的方式进行划拨,以及根据客户要求停止事先已授权划拨的支付。明确了责任分担规则,金融机构无理由不履行这些义务将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未经授权划拨的情况下,如果客户遵守了一定要求,客户在发现其塑料卡遗失或被窃后2个工作日通知该金融机构,则客户责任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和50美元两者之间的较小金额,后来,这个限额上升到50美元,但客户未在得到周期报表后60天内通知金融机构的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银行惯例守则》分别规定了银行和持卡人必须承担的义务,银行要保证ATM正确回应持卡人的指令;保证ATM正常工作,如果银行没有在出了故障的ATM上作出明确的通知致使客户遭受损失的,发卡银行对直接损失负责,如果作出了通知则解除责任;保证ATM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持卡人的帐户能正确地被记录。持卡人对所有授权使用的现金卡和借记卡承担责任,无论这种授权是明示的或暗示的。持卡人的责任分担规则与EFT法相同,但责任限额在50美元内,且这样的责任分担规则不适用于持卡人存在欺诈行为或重大疏忽的情形。
(三)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
在美国,UCC4A编通过以前,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分别是联储J条例、CHIPS规则、SWIFT规则。这些规则均只适用于划拨人银行和受拨人银行,内容也不全面。
有鉴于此,1989年通过了UCC4A编,其官方文本及官方释论已由美国法律学会和各州法律全国代表大会批准,40多个州在3年之内颁布了相关的法律[13]。UCC4A编对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作了全面规范,指出它的适用范围是一项“支付命令”,即发送人对接收银行的一项指令,这项指令以口头方式、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传送,是支付或使另一家银行支付固定的或可确定的货币金额给受益人的指令,如果:(1)这项指令除了支付时间外没有陈述向受益人支付的条件;(2)接收银行将通过借记发送人的帐户,或以其他方式从发送人处接收支付,来得到偿付;(3)这项指令由发送人直接传递给接收银行,也可以通过代理行、资金划拨系统或通讯系统传递给接收银行。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发端人、发端人银行、受益人、受益人银行以及中介银行。发端人、发端人银行及中介银行都可以是发送人,即向接收银行发出指令的人;同时,发端人银行、中介银行及受益人银行都可以是接收银行,即发送人指令发往的银行。这两种当事人的分类称谓不同,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一样的。
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中,网上银行虽事先与客户订立合同,规定他们之间的关系以标准合同(通常由网上银行起草并作为开立帐户的条件递交给客户)为基础,出现问题通过仲裁解决。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问题出现后涉及的责任认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复杂的法律关系难以解决,需要完善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规定。
美国UCC4A编等法律规定了资金划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发送人的义务是:
(1)客户的支付指令应明确具体,如金额固定、收款人明确、收款人的名称和帐户等正确一致、客户在银行的帐户中有足够的款项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支付指令,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并立即反馈客户不予接受并告知原因。(2)发送人应向接收银行支付该命令下的金额。发送人的义务就是接收银行的权利。
接收银行的义务是:
(1)支付指令的接受。美国UCC4A编规定:“第4A编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支付指令发往的银行接受支付指令的结果而产生。”如果接收银行不是受益人银行,支付命令的接受使得接收银行承担对发送人的义务,即在正确的时间按正确的金额向正确的地方执行支付命令;如果接收银行是受益人银行,支付命令的接受使得它承担对受益人的义务,即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代表受益人以其他合法的方式使用接收的资金。该支付是不能撤消的,受益人提取该款项的权利也不能被剥夺。[14](2)支付指令的认证。接到客户的支付指令,银行应严格审查客户的身份及指令的真实性,即通过使用密码或确认字的安全认证程序确认指令发出人确为本行客户且其确实发出了该指令。若银行收到的支付指令经过安全程序的证实,由这一指令而产生的后果应由客户承担,即使该指令是由欺诈人发出的[15]。(3)义务的履行。当受益人银行代表受益人利益接受了支付命令时,一项资金划拨就被认为完成了。此时,发送人亦履行了对客户的基础合同义务。
同时,UCC4A编等也规定了资金划拨当事人的责任承担:
(1)资金划拨失败或失误时的责任承担。如果资金划拨没有完成,每一个发送人包括资金划拨的发端人,以及在资金划拨链中支付指令的每一个后继发送人,有权要求偿还支付指令的本金及其利息。另外银行迟延执行、不适当执行及没有执行其应执行的支付命令的,其应承担的责任只限于划拨的费用及被划拨的资金的利息。除非有明示的书面协议,银行不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实践中,因银行系统硬件出现技术故障对客户造成损害,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银行的安全系统出现故障或被破译,给客户造成损害,该安全系统的提供者及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对银行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客户资料,利用客户帐户,向客户转嫁交易风险,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害也应由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可再向其内部工作人员追索。但是,由于客户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如因客户遗失或泄露认证密码而造成的资金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另外如传统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供电系统停电、通讯系统瘫痪、全球性的网络技术难题这些难以避免的网上灾难,也应相应减免银行的责任[16]。
(2)过失或欺诈的责任承担。如果因过失造成资金划拨失败,适用一般的过错归责原则。如果是欺诈所致,只要经安全程序证实支付指令的真实性,且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责任由客户自己承担。但客户能证明未经授权的命令不是由能够接近秘密安全信息的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始发的,也不是从客户控制的来源得到信息的人始发的除外。
(3)银行破产时的责任承担。如果发端人银行在履行义务前破产,那么发端人有义务根据基础合同向受益人支付货款;如果中介银行在资金划拨完成前破产,损失的风险由指定使用这家中介银行的当事人承担;在受益人银行破产的情况中,如果破产发生在接受以后,那么资金划拨已经完成,发端人就履行了它的义务[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