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视台2007年6月10日晚播出了一期名为《揭秘高考替考》的节目。该期节目在揭露和震慑高考舞弊丑恶行为的同时,也给未成年人赵某带来了灭顶之灾:正在考场正常考试的她,被当地县政府高招办取消考试资格,其名字一夜之间成了高考舞弊的代名词,身心受到极大伤害,险些自杀身亡。经家人多方关爱、劝导,她打消了轻生的念头,为了有尊严地活下去,她鼓起勇气,向全国人大、政法委、全国妇联、新闻出版局、中纪委、青少年维权中心等部门寄发了《求救信(内容附后),其中字里行间充满了绝望、无助与悲愤。
2007年7月24日,赵某向我所寻求法律援助。我们正式接受其委托后,一方面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一方面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认真调查了解,走访了其家人、老师、同学和有关部门,反复观看了该期节目的网上视频,对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
一、电视台及相关记者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1、赵某在节目播出之前根本不知情,是本次替考事件的受害者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在今年的高考前,赵某对其父亲找人为她替考的事情事先并不知情。从学校提供的高考前多次模拟考试的成绩和她参加今年高考的一科语文成绩(之后被当地有关部门取消了继续考试的资格)看,其成绩还是很好的,对照她的同班成绩近似同学高考录取的结果,正常考完的情况下,赵某考上个一本还是不成问题的,不具备找人替考的主观动机。
2、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是媒体和全社会的法定责任,某电视台这样的主流媒体应做好表率
赵某系未成年人(1989年10月5日出生),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新闻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电视台播出的该期节目内容中,多次出现委托人赵某的名字,并显示记者向公安部门核实过赵某的身份信息,对其为未成年人应非常清楚,电视台本应该在节目播出之前删除有关内容或采取技术措施加以处理,避免对她造成伤害,但很遗憾,该电视台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对其已经造成严重伤害并在继续造成伤害。直接导致赵某被强制取消了今、明两年参加高考的资格,对她的一生都将造成恶劣影响。她几度欲轻生,若不是家人及时发现,后果不堪设想!
二、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对赵某的行政处罚错误,应予以纠正
1、赵某参加高考的资格合法有效。
她有合法的学籍,并获得了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身份明确,身份证合法有效,报名程序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关于高考的规章、条例,且无瑕疵。因此,她依法取得的高考资格,非因其本人违反相关规定的确据事实和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2、取消其的考试资格处罚对象错误
赵某的父亲未能抵御诱惑参与作弊,是他本人的过错。因她父亲的错误行为,把她一并作为处罚对象进行处罚,显然罚错了对象。
3、取消赵某的考试资格的处罚缺乏事实根据
根据该电视台播出的内容看,没有赵某参与作弊的任何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对作弊事件参与或事先知情。该生参加一科考试的成绩、考前历次模拟考试的试卷、成绩和所在学校对其进行的评价记录表明,她是一个学习成绩相当优秀的一位考生,不具备冒风险参与作弊的内在原动力。
4、对赵某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但至今赵某未收到考试违规处罚决定书,更没有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给予的权利告知书,其正常高考的权利被莫名其妙地剥夺了!
三、办案目标
为了保护赵某的合法权益,维护该电视台作为国家主流媒体在公众中的客观公正形象,挽回此事件对政府公信力的负面影响,对此我们拟通过发律师函、诉讼及其他相关措施,达到如下办案目标:
1、促使该电视台将其网站“往期查询”中〈揭秘高考替考〉节目内容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隐去赵某的真名。
2、督促当地高招主管部门,尽快撤销对赵某取消高考资格的行政处罚。
3、争取该电视台和当地政府,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力求实现诉前和解,尽力促成此事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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