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智PK董保华: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11-11 15:25:9 网友:详详细细梁智PK董保华: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表评论 IP:219.237.195.*

梁智侵权案的判决结果 (2008-11-11 1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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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2313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删除和讯网上被告梁智关于“工行六姐妹她们就在请我代理”的陈述;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梁智向赵世红、何凯英、赵景丽、李喜琴、张秀梅、郑坤发出书面致歉函,致歉内容由本院进行审定,如不履行该判决内容,本院将把该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刊登费用由被告梁智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七日内,被告梁智赔偿原告赵世红、何凯英、赵景丽、李喜琴、张秀梅、郑坤经济损失共三千元;

四、驳回原告赵世红、何凯英、赵景丽、李喜琴、张秀梅、郑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梁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程屹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迪



2008-10-23 17:15:44 网友:也说打假梁智PK董保华: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表评论 IP:219.237.195.*

论梁智法师的教授身份
拜读梁大法师的博文后的几点感想
梁智大法师在其博文“看来我不仅要和劳动合同法的反对者PK,还得防备黑枪 (2008-10-19 13:14:51)” (转自梁智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9c1d960100b3l5.html
告诉关注我的朋友们和同学们事实的真相)里有这么些话,来解释说明其教授身份,笔者愿就其说明进行分析。
“。。。。。。关于“教授”的问题。。。。我是在2005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聘请为讲课教授的,有证书为证;同年,中国政法大学和我合作,在我们中国劳动法律网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律诊所”,我是副所长,同学们在我这里学习了一个学期。”
笔者有些疑问:1.中国政法大学(抑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如果真是给梁大法师颁发了这么一个证书,那么中国政法大学(抑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真是开创了一个先例,那就是此前我们都真是太孤陋寡闻了,只知道教授分专职的和兼职的, 没想到还有“讲座”教授和“讲课”教授!从字面上看,我想“讲座”教授应当是那种有机会被邀抑或自己削尖了脑袋谋求到某所大学里举行个/些个在校学生或大学相关人员感兴趣的讲座的师傅,那些有机会被邀的当然应是有一定名气的人,那些自己使出吃奶力气来谋求讲座机会的当然是希望通过讲座来发扬自己名气的人。不知道当时梁法师这个“讲座教授”属于被邀的一类还是挤进去的那类。
2. “中国政法大学和梁法师合作,在我们中国劳动法律网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律诊所’,梁法师是副所长,。。。。”因梁法师没给出证据支持,在下无从考究这一诊所和所长存在的真伪,仅仅想知道,梁法师所说的“同学们在我这里学习了一个学期”中的“这里”,是指“中国劳动法律网”,还是“中国劳动法律网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律诊所’”;同学们是指那些同学,是指我们这些不懂法的大众同学还是中国政法大学校本部的在校生;学习的方式仅仅是象我们这些大众为普法在网上浏览还是有专门通道每周固定时间听梁法师授业解惑呢?把这些搞清楚就搞清楚了问题的本质。

“2007年至今长春工业大学请我带研究生,姓“徐”。(在这里我不方便告诉你们他的全名)“
再次在下并不感兴趣这位研究生的全名是什么,不知他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姑且称他为“徐研”同学吧。
根据常识,能“带研究生”那绝非常人,不是硕士生导师就应当是博士生导师,这种研究生导师的职衔可不是轻易得来的,他们必须是在某些课题方面做出了相当大的成就,从教逾半生,n多年论资排辈才排上的。长春工大虽不是全国一类大学,但也还是所名气还不错的学校;不知出于什么角度思考问题,“2007年至今长春工业大学请”梁法师“带研究生,而且从梁法师的博文获得的信息看,仅带了一位’姓“徐”的。
所以在下想探讨的是,其一,出于什么角度思考问题,“2007年至今长春工业大学请”梁法师“带研究生,其二,到底是长春工业大学请梁法师带研究生还是这位“徐研”自行拜师学习梁法师的本领?其三,“徐研”真有其人还是子虚乌有?

3.“在2005年,中国——东盟研究院及广西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聘请我担任其兼职研究人员 2008年,上海师范大学聘请我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兼职教授。”关于东盟请梁法师作兼职研究人员,我真觉得不想去分析什么了,这是和大学或高校扯上边了,但是“兼职研究人员”的身份只能说明扯了边,并无根本关系,何况又没有证书来证明这件事发生过!“上海师范大学聘请(梁法师)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兼职教授”这倒是值得一提,不知有无证书说明此事,要是有证书的话,请梁法师上传其证书,这比什么“讲座教授”“兼职研究人员”。。。。。。含金量高多了!

2008-10-23 17:14:27 网友:XXXX梁智PK董保华: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表评论 IP:219.237.195.*

“工行六姐妹”PK梁智大法师
“工行六姐妹”诉梁智的侵权案见诸报端(中国产经新闻2008年10月13日刊登“工行六姐妹”状告状告所谓“代理律师”)以后,在网上,双方的博克就成了当事双方及亲友团对垒的阵地,大吐口水,但细观双方的帖子和留言, 在“工行六姐妹”的博客里,在梁智本人的博客,还有一个博主为“鄙视六姐妹的中行维权姐妹”(地址:http://blog.sina.com.cn/xydzq)的博客里,梁智阵线大煞风景,梁智方大煞风景,恼羞成怒,不惜使出侮辱、谩骂、挑衅的方式和手段,甚至一股脑儿把看家的证书都搬出来了!这不禁让人生疑:这气急败坏跳起来的,恐怕就是那种被人揭了短才恼羞成怒的吧?
看到梁智在其博客中的相关文章,在博文中梁智对工行六姐妹义愤填膺---“看来我不仅要和劳动合同法的反对者PK,还得防备黑枪 (2008-10-19 13:14:51)” (转自梁智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9c1d960100b3l5.html
告诉关注我的朋友们和同学们事实的真相),大吐唾沫,列举无数个证书,可是笔者始终没有看到其对和讯网中所言及的”工行六姐妹“做出相关解释,笔者很是茫然!所谓的“证书”可以是假 的,所谓“真相”可能是假象,诸位可能请了一位空穴来风的专家!因为第六感觉告诉笔者,梁本人东拼西筹,一贯爱搞“号称”,所言极多但总是逃避关键问题,这一切是不是就盖着事情的真相——梁侵了别人的权,还百般抵赖不愿面对,但始终逃不出问题的所在,那就是就无法给出个答案---和讯网上所指的“工行六姐妹”到底是谁?

工行六姐妹以事实为依据,维自己的权。梁是否好律师,有事实说话;梁是否侵了别人的权,也有事实说话。 在事实面前,任何辩驳都苍白无力。毫无理由的谩骂,声讨,指责于事无益,反而会使观众用有更多的信息去分辩曲直。


在关注此事的网友中,有的就是梁智阵线的,他们旗帜鲜明地他们大谈“真相”,请问真相在哪里?其证据支持?这类“网友”中,有人就声称正在请梁智做代理。本人自知和梁“专家”不是一个层次的,搭讪不上他,也没机会当面请教本人所关注的几个问题。那么,既然这几位网友正请梁本人做代理,有近水楼台的便利,请帮笔者一个忙,问问梁本人和讯网上所指的“工行六姐妹”到底是谁?并请把答案在博客上公之于众。



梁智既为名气大的“教授,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副组长,旅协劳动保障。。。副会长, 又怎能不一言中的,给出个顺理成章的解释呢?

10月21日晚,就有网友发现,梁智关闭了网友在梁博客里的评论权限,梁本人的博客里删去了一切和“工行六姐妹”相关的博文和帖子,包括他本人的一系列证书照片,还填上了一系列包括上海美夜景的照片,使自己的博客一下子变得阳光起来。

与此同时,大家注意到一个博主为“中行众姐妹”的名曰“鄙视六姐妹的中行维权姐妹”上长篇累牍地把梁智的“看来我不仅要和劳动合同法的反对者PK,还得防备黑枪(2008-10-19
13:14:51)”转自梁智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9c1d960100b3l5.html
告诉关注我的朋友们和同学们事实的真相”转载过来,并且博主又发表了“工行六姐妹:能给我们中行姐妹一个答复吗?” “不敢面对真相的工行六姐妹”等直接向“工行六姐妹”挑衅的文章。看来战场果然全部转移到“鄙视六姐妹的中行维权姐妹”这里了。难怪有网友质疑:“梁老师是不是怕在自己的博克里和六姐妹公开对垒有碍观瞻,于是又开辟了这么一个场所?(2008-10-20 18:24:45) ”

除了顾左右而言他,就是脏话连篇,闪烁其词,这不应当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位“风云人物”的作风啊?

笔者相信,洗去一切铅华,真想一定会浮出水面,这真相,对当事的双方,到底是美丽的新娘还是一位丑陋的巫婆,笔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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