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的“十面埋伏”
——最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解读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统包统分的固定工模式逐步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调节、劳资双方自由选择的用工模式;用工主体除乐园本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迅速发展,用工数量不断增加;一些新型的用工模式如劳务派遣、钟点工、第二职业等也不断出现。与此同时,劳动用工纠纷也逐年增加,仅2004年劳动部门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就达24万件,新的用工形势迫切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2005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十年来最重要的劳动法规已经呼之欲出。
根据笔者对草案内容的了解,以及结合有关媒体报道,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用工的诸多领域进行了彻底的调整,势必造成企业用工模式的重大转变。
解读一: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作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处理。
为解决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草案对不签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予以保护,并进一步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的作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处理。这样不论是企业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还是因为工作疏忽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会被认为企业和员工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草案试图以此迫使企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解读二:企业与个人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个人理解为准,
劳动法规调整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的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利益,对与企业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予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单位和个人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这种争议中又往往没有合同等确实可信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类问题,草案规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