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推荐
你的位置:首页 > 劳动人事 > 社会保险 > 正文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日期:2007年5月24日14时 来源: 作者: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你的姓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