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进入该厂工作,并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02年3月该厂由于经济效益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裁员。刘某作为冗员被该厂辞退,刘某提出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该厂应当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被拒绝。请问该厂是否可以经济性裁员而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该厂是否给刘某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应按工龄支付补偿金,每一年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