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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试行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制
日期:2007年3月12日15时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网 作者:frank

  为了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维护法规政策的尊严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劳动争议仲裁环境,河北省于近日开始试行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制。

  据悉,河北省于2006年10月出台了《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包括错案范围、错案责任与区分、错案认定、错案追究、监督与预防等方面内容。其中,《办法》特别对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追究的错案范围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违反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定或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明显错误的;对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或者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依法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对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严重过失导致制作、送达劳动争议仲裁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明知不具有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损害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都将被追究错案责任。错案追究时效为一年。

  《办法》规定,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将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等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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