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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三:强调书面合同和合同长期化
日期:2007年7月20日0时 来源: 作者:

革新三:强调书面合同和合同长期化

〔革新背景〕: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签订合同的只有30%,建筑行业、饮食行业的签订率也只有40%,一半都不到。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劳动法执法检查也发现,企业劳动合同不仅签订率低,而且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拼命使用劳动者“青春期”,压榨处于“黄金年龄”的劳动者,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对方经济补偿金等,是许多用人单位不愿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长期合同的原因。因此,需要强调书面合同的签订,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弊病。

〔革新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建立书面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加重对用人单位不建立书面合同的处罚力度,以重刑除用工恶疾。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法律明确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保障劳动者主张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权利。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以经济处罚的法律手段,促使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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