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新二:严格规章制度制订
〔革新背景〕: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产生,法律却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正因为法律上对企业规章制度的产生程序上没有规定,所以出现了诸如“迟到一次罚二百”、“上厕所不能超过五分钟”、“如果结婚就辞退”“外地男女工不能谈恋爱”等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违背法律和公平、正义原则的规章制度不仅严重侵犯了职工权益,而且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进行严格规范。
〔革新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用人单位制订、修改上述规章制度或决定重大事项是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即先经民主讨论后经平等协商,方可合法有效。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也就是赋予工会或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的法定监督、建议权,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对此作出回应,或协商修改或给予合理说明。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以实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透明公开,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赋予劳动者对违法规章制度的辞职自由选择权。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违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