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企业、部分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然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对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第一,要求各地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次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企业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的程序来制定。
第二,进一步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来支付工资。
第三,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研究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的,应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