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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日期:2007年3月13日10时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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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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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沪劳保发[94]36号)同时废止。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审核技术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结论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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