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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信用体系
日期:2007年3月1日10时 来源: 作者: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把这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产生预期效果的基础是信用,信用产品是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特效商品。我国要建立的正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维系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有基础性作用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能否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衡量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已经建立了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以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企业为主体,以健全的国家对信用市场的监管和有效的惩戒机制为保障,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和社会环境。我国很多人对信用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的道德范畴上,认为信用是信用文化,只能靠思想教育,信用仅仅是衡量一个人个人品德的道德标准。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和市场经济体制初建时期,人们的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与信用制度关联度极强的理念,还带有明显的传统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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