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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推出后对期货监管体系的影响(1)
日期:2007年6月6日13时 来源: 作者:

2007年01月23日 13:31  和讯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期货市场将呈现一系列新的特点和形势。对期货业而言,这些新的特点和形势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相应地,期货监管体系也将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而发生一系列新的变化和调整。
   一、股指期货给期货业带来的重大变化
   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金融期货产品将会逐步推出。首当其冲的是,在2007年上半年将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产品。股指期货的推出,对目前的期货市场将产生新的变革及深远影响,无论是期货公司、投资者,还是交易所、监管部门都将面临新的挑战,期货业格局将会发生重大改变,主要表现在:
   (一)投资者规模将迅速扩大。据统计,目前全国股票投资者约有7000万人,据市场调查,多数的股票投资者均有通过股指期货为其股票现货保值的需求。虽然,沪深300股指期货设置的资金门槛较高,屏蔽了部分中小散户,但是假设7000万股民中有10%的股民参与股指期货,无论参与交易的障碍有多大,相对与目前的20万期民,投资者规模都会成倍增长。
   (二)期货公司的分化在所难免。具备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其客户群将可能迅速扩大;具备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其业务也有扩大的机遇;只具备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其将面临业务萎缩、客户流失,甚至可能被迫退出期货市场。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期货经纪机构再次面临重新洗牌的局面。
   (三)介绍经纪商制度将改变目前的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各自经营模式。证券公司以介绍经纪商的身份参与股指期货后,将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且承担一部分对客户风险控制的责任。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如何分享由这部分客户所带来的利润,将影响期货公司的发展。
   另外,由于监管政策的放开和调整,目前已有证券公司通过股权重组的形式,控股期货公司。期货行业会增加一批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
   (四)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业务量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对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影响可能不太明显。但随着股指期货投资者对期货的认识逐步加深,商品期货会吸引一部分股指期货投资者和资金量。反过来,商品期货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也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将相互促进,交易量和交易额会稳步攀升。
   二、股指期货带来的期货监管新课题
   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使监管者对期货经纪机构的一线监管一直如履薄冰。股指期货推出后,由于涉及的投资者规模较目前数倍扩大,社会影响也会随之扩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对于期货监管,随之也带来了新的监管课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探索和研究股指期货的风险特点,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健推进。要研究和探索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从制度和机制上做好风险防范。
   二是探索和研究对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期货公司在参与多年商品期货后,由于业务的同质性,在实质上并未拉开距离。股指期货上市后,情况将不同。申请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取得经纪业务资格的众多条条框框,在形式上就把期货公司划分出层次。竞争还未开始,起跑线已经不同。因此,对于取得不同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在监管理念、措施上应有所区别,要探索和研究不同的监管模式。
   三是探索和研究对介绍经纪商的监管,有效形成监管合力。目前的介绍经纪商只限于证券公司,而且是取得创新类资格的证券公司,这就涉及到监管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及如何形成监管合力的问题。目前对于介绍经纪商的监管内容和职责划分,在证监会内部没有明确规定。随着市场发展的深入,如果介绍经纪商的范围扩大到基金公司、甚至证监会管辖范围之外的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时,监管体系格局将会发生变化,怎样形成监管合力的问题将呈现在监管者面前。
   四是探索和研究做好投资者教育的多种方式。由于期货行业的高风险性,对于新参与到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来说,是需要对他们敲响警钟的。特别是股票投资者,根本没有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等期货基本概念,行业自律组织和期货经营机构将承担大量的教育工作。监管部门有责任督促经纪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研究和制定多种教育方式。
   三、一线监管思路及措施的转变
   (一)实行并发挥“五位一体”的监管合力。积极参与由证监会期货部牵头,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四方参加的“五位一体”的期货市场监管机制。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构筑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快速反应的监管网络,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一线监管应力求及时发现监管薄弱环节,提高监管责任心,堵塞漏洞,促进监管责任制优势的发挥,全面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进一步发挥保证金安全存管系统的“电子眼”作用。在安全存管常规运作后,派出机构已经感受到“电子眼”的强大威力,保证金有任何异动,都会收到报警信息通知单。可以说在事后监管上,我们已经有了得力助手。下一步就是要在事前监管上,多下功夫,探索事前预警的有效监管措施。
   (三)通过实行净资本风险监管,解决对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问题。金融期货主要是现金交割,流动性风险非常大,所以在金融期货推出之前,对实行净资本监管的要求就更加迫切,可以说实行净资本风险监管是确保金融期货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实行净资本风险监管使期货公司持续拥有充足的财务资源,保持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增加监管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股指期货推出后,一是要加强非现场检查,通过对每月公司报送的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对比,深入研究,掌握公司的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情况。二是发现异常要及时赴公司实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摸清实情,并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三是强化现场检查手段,依托“期货数据核对系统”,提取需要关注的相关数据。通过对该系统现有模块的不断完善,并增加新模块,深入挖掘、发挥该系统的作用,使其成为现场检查的得力助手。
   (五)明确证券、期货联合监管模式工作规程。为了适应金融期货发展与监管的需要,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证监会正在研究建立期货部与机构部、市场部的监管协调机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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