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发行者的法律地位及监管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一定是银行吗?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了两种代表性观点:欧洲货币基金组织(EMI)从有效管理和便利消费者的考虑出发,倾向于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授予金融机构独享,认为电了货币的发行主体应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美国人则相信更多私人部门参与电子货币的发行会将该领域引人竞争机制,从而可不断提高电子货币产品的质量,认为严格的管制,有可能挫伤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新精神。然而,由于发行主体的确定是解决有关电子货币一系列问题的法律基础,所以当务之急是要结合实践,赋予发行主体以合法资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成为发行主体所需的条件、和程序,发行方和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另外,若要将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也纳入发行主体的范围之内,则有必要对其发行行为包括发行的数量,发行准备金等进行有效的监管,法律在此应扩大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限和范围。
网路传输的安全保障
作为一种电子数据信息,电子货币在网路传输中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实行安全控制的目的就是要保证交易各方身份的合法性、交易信息的不可否认性、交易信息的不可更改性以及交易信息的保密性。为实现以上目标,目前国际上主要采用加密技术和安全认证制度,尽管这些措施其关键依赖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但也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例如,数字签名的合法性、认证中心所提供的认证的法律效力等。目前,有些国家已经出台了《数字签名法》,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相关规则,如国际商会于1987年制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准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也有传输安全方面的规定。
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由于Internet上信息流动的自由和迅捷,使得原有的对个人信息、公司或企业的商业秘密等的保护显得异常“脆弱”。电子货币能否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在众多支付手段中取得优势,关键在于其使用时是否能像使用实体货币一样具有匿名性,如何用政策和法律来保障电子货币活动中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等适当的提供和利用?如何保证世界各国的协调一致,以恰当保护隐私安全,而又不妨碍相应数据的流动?目前,在这一方面可供利用和借鉴的政策法规文件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年)、美国《个人隐私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年)、德国《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1996年)等。
电子货币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打击与防范一些类似现金的电子货币机制的特征使得它们对洗钱者、逃税者和其他企图逃避侦察的人具有很大吸引力。尤其是对于“钱包到钱包”的匿名机制,由于其可实现资金在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转移而不受记录与监视,所以,可为洗钱等非法活动提供很大的便利,这一点可能跟Internet网的国际性质类似。针对以上活动,目前可供参考的保安措施主要有最大金额限制和增强可记账性,这些还需要相关立法的肯定,同时,各国也应加强合作以共同打击该领域的国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