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小刚和小兰在大学期间便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毕业后,两人分别应聘到两家距离不远的公司,为了生活方便以及节约开支,两人搬到一起居住,开始了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两人虽然在小刚的家乡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邀请亲朋好友,但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春,小兰发现小刚与一女子来往密切。经质问,小刚承认第三者存在的事实。对小刚的背叛行为,小兰伤心欲绝,难以接受这个事实。经过深思熟虑,小兰决定与小刚离婚,并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
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一直坚持的是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本案中的小刚和小兰虽然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小刚和小兰之间的“婚姻”并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对于这种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按事实婚姻处理,类似小刚与小兰这种关系,如果按事实婚姻处理,则只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同居关系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