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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婚姻、继承、收养法律常识
日期:2008年6月6日8时 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委员会 作者:

    1、父母双亡,子女谁来抚养?

  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也有抚养该子女的义务:

  (一)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二)有负担能力的亲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同样道理,该子女将来对抚养过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兄、姐也有扶养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孤寡老人谁来管?

  城市的老人,如果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扶养能力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人,如果属于以上情况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应。

  此外,孤寡老人也可以和他人或者有关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死后赠与扶养人,由受遗赠人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

  3、什么人可以被收养?什么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这样有利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逐步培养亲情关系。此外,该未成年人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是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

  法律规定只有下列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孩子的送养人,分别是: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

  4、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吗?

  法律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在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

  5、送养或者收养子女,必须要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吗?

  对于送养来说,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但如果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如果在一方送养子女时,另一方虽然明知但未表示反对,视为默示同意,送养行为有效。

  有配偶的一方收养子女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则只承认被收养的子女同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但如果不愿意的另一方后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示愿意共同抚养被收养子女的,则夫妻双方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条。

  6、收养子女需要被收养人同意吗?

  通常情况下,收养子女只需要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即可。

  但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思想。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一条。

  7、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吗?

  只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继父母就可以收养继子女。

  在这种情况下,不受法律对收养人条件的种种限制,被收养人也可以是14周岁以上,收养人也可以收养不止1名孩子。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四条。

  8、独身男子收养女孩有什么特殊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法律之所以做此特别规定,是从社会公德角度出发,防止乱伦行为发生。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哥哥收养弟弟的女儿、舅舅收养外甥女,可以不受该年龄差距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七条、第九条。

  9、到哪里去办理收养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参考法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10、收养登记机关应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参考法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11、养子女和亲生父母还有关系吗?

  只要一对夫妇收养了养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就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成年后要对养父母尽赡养的义务,相互之间可以继承遗产。

  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一经收养关系成立就完全断绝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了抚养或者赡养的义务。

  当然,由于养子女和生父母一方家人仍然具有自然血亲关系,所以他们之间,如果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则禁止结婚。

  12、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与未在一起生活的另一方还有收养关系吗?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

  因此,即使养父母后来离婚,养子女也依然是他们的子女,任何一方对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也有赡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13、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是不能解除收养关系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可以解除:

  (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如果被收养人在10周岁以上,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1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关系自动恢复吗?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但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一定能自动恢复。如果该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如果该养子女已经成年,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15、收养关系解除后,谁能得到经济补偿?

  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一)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三十条。

  16、继承方式多,谁的效力高?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五条。

  17、哪些遗产可以被继承?

  遗产是指死者在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遗产之前应当先将其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前,也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剩余的才能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而死者个人所有的非法财产,比如盗窃的赃物等,则不在遗产的范围之内,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18、知识产权如何被继承?

  个人可以享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专利权。由于知识产权往往具有时间限制和专属特征,因此继承起来比较复杂。

  就著作权而言,对于被继承人完成的作品,有4种权利是不能被任何人继承的,只能由其自己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他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在被继承人死后50年之内,由继承人享有。

  就专利权而言,情况也非常类似,专利署名权是专利人的专属权利,不能被任何人所继承,其他权利虽然可以被继承,但是只能在专利权存续的期间内才有效。

  19、继承从何时开始?

  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如果被继承人是自然死亡的,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上面记载的时间为准。

  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之日起开始继承。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二条。

  20、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七条、第十条。

  21、胎儿有继承权吗?

  公民什么时候享有完全独立的生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只有孩子完全脱离母体的时候,才真正拥有自己的生命。

  但是在继承法律制度上,考虑到胎儿继承的特殊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5.

  22、丈夫“没了”,我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原则上说,只有亲生子女才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为了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同时也是照顾到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法律另有规定。如一方丧偶后,另一方对岳父岳母,或者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将其视为亲生子女,享有遗产的优先继承权。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二条。

  23、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

  24、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遗产吗?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三条。

  25、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非婚生子女虽然是非法行为的结果,但其合法权益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对于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干涉。

  当然,非婚生子女在取得继承权之前,必须先证明自己和生父母的关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继承法》第十条。

  26、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22.

  27、继兄弟姐妹之间互有继承权吗?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只有在继兄姐对继弟妹有扶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他们互相之间是不能有继承关系的。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

  28、遗嘱继承有哪几种形式?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

  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六至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

  29、法律对口头遗嘱有什么特殊规定?

  由于口头遗嘱的内容容易失实,而且非常难以认定,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一)设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见,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0、什么情况下即使有遗嘱,也会有部分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也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31、继承权可以放弃吗?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和义务不同,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因此,继承权可以被继承人放弃。

  如果放弃继承权的人本身就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么,他必须要在遗产被分配之前,公开声明放弃继承遗产,否则会被视为已经接受了遗产。

  如果放弃继承权的人本身并非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遗产是死者生前决定赠与他的,那么,只要他不作出对遗产的任何声明或表示,两个月后就会被视为自动放弃了这笔遗赠。反过来说,如果他想要得到这笔遗赠,则必须要在两个月之内声明愿意接受该遗产。

  之所以会有这样不同的规定,是为了优先照顾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因为放弃继承权而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那么,继承人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

  32、放弃继承权后,后悔了怎么办?

  法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可见,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的翻悔,只能在遗产被处理之前作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0.

  33、父债一定要由子来还吗?

  谁继承了遗产,谁就要负担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和税款,有很多时候债务甚至大于遗产的价值,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人宁愿放弃继承遗产的原因。其实,大可不必这样。

  因为如果债务大于遗产的全部价值,那么,超过部分就不用再偿还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请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可以说,“父债子还”是应当的,但“子若没钱”就可以不必还清债务了。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34、遗产债务应当如何进行清偿?

  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二)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三)清偿优先于执行遗赠,即在被继承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参考法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1.

  35、孤寡老人的遗产怎么办?

  如果该孤寡老人同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其遗产由扶养人继承。

  其他情况下,该笔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36、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可以宣告其已经失踪。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已经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作出离婚判决。

  在夫妻中的一方下落不明已满2年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求判决离婚,而不申请宣告该方失踪,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判决离婚。由于无法知道失踪一方的所在地,法院会采取公告的方式公布判决结果。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37、丈夫失踪了,妻子能改嫁吗?

  当一方下落不明已满4年,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可以宣告其已经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既然双方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生存的一方也就没有必要去办理离婚手续了,自然可以重新选择婚姻。

  38、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婚姻关系会自动恢复吗?

  如果已经被宣告死亡的人又重新出现,经其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会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如果其配偶还没有再婚,那么,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会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他们的夫妻关系是不能自动恢复的。

  39、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失踪期间结婚,该行为有效吗?

  前面已经说过,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因此,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之后,再次结婚的,由于原有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所以新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如果该方是在被宣告死亡之前再次结婚的,由于其合法婚姻还没有解除,因此是重婚行为,属于无效婚姻。

  40、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五)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的做法是:

  (一)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决定。

  (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

  一致意见。

  (三)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这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第十一条。

  41、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42、怎么判断财产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

  现实中常有这种情况:男女中的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某财产的所有权,但只是在婚后才实际控制或者拥有该财产。典型的例子就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获得了某笔财产继承权,但直到婚后才得到这笔遗产。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到底算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法律上判断婚前婚后财产,是以“取得财产权利”的时间为判断标准,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例子中提到的那笔遗产,也就自然算作婚前个人财产了。

  过去的政策规定:婚前的个人财产经过结婚8年之后,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人们也普遍有这种认识。但目前的法律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43、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

  为了充分体现婚姻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如果这种约定与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情况不相同,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的时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禁止任何欺诈、强迫行为;(2)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就是合法的。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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