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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fol.com 2006年05月09日 08:41 中国保险报 秦立 被保险人死于自己的车轮下 |
| 免责条款应单独列明 对于本案,业内人士认为,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后面不但印有保险条款,而且还有对第三者的释义“第三者是指因投保第三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以外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以内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该释义已明确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因此法院认为第三者未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的观点不能成立。 赵某已在印有保险条款的投保单上签了字,如果保险公司确实未向赵某履行说明义务,也应由赵某的家属负责举证赵某签字前确实未告之免责条款内容,而法院却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审法院下达判决书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出台,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充分说明了被保险人死亡不属于法院认定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因此,业内人士建议,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免责条款的内容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单独列明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免责条款被法院否定的现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