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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日期:2007年5月29日14时 来源: 作者:
唐山市的张先生问:
   

    我公司在2001年8月12日,向某保险公司为一辆尚未领取牌照的新车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我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保费。此后不久,该车因碰撞造成车损,我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附加的保险条款中载明:“除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我公司的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故此拒绝理赔。请问我公司的车损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蒋辉律师解答意见:

    由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合同比较陌生,往往被动接受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有可能不知道保险人拟定的免责内容,或者对这些内容的法律意义不了解。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证合同自愿原则能够充分体现,《保险法》第十七条作出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明确说明”的解释是:“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何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由此可见,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张先生所提问题中,保险公司的免责内容仅记载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以此条款拒绝理赔。另外,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上讲,投保人按合同支付保费,保险人即有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这种保险责任并不以是否已经办理机动车牌照为前提条件,而应以是否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为理赔的构成要件。如果这种情况下可以拒赔,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对从合同成立到办理牌照这段期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却白白收取保险费,这明显是不公平的,违背的民事行为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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