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申 浩 律 师 事 务 所
SUN & HOLD LAW FIRM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浩律师”);和上海 公司(以下简称“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月5日订立:
一、 特别条款
1.1 法律服务类型
申浩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1.2 服务范围
(1)日常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②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日常经营及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③应客户要求,审查客户日常经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④根据客户需要,针对客户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性培训;
⑤应客户要求,审查、协助制订客户内部规章制度;
⑥应客户要求,审查、协助制订客户自身组织机构的章程、协议等内部法律文件;
⑦其他日常法律服务。
⑧代理客户为当事人的在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两起(含诉讼、仲裁、执行代理)。
⑨代理参与客户的有关项目的谈判;
⑩为客户进行律师见证、出具律师意见、资信调查及其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调查工作;
⑾为客户办理有关企业设立的变更、注销登记及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⑿为客户办理有关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债权转让等法律事务;
(2)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为客户办理投资、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②为客户办理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的诉讼与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
③其他法律事务。
1.3 律师
申浩律师指派田庭峰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联络或经办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1.4 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申浩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定额加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固定律师费为每年 人民币。
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具体服务期限为12个月,自2006 年 1月 5日至2007年 1月5日止。
诉讼、仲裁、执行等专项法律服务的收费另计
代理案件,按案件标的额2%收取律师服务费用(但单个案件收费如低于5000元,则按5000元收取)。
1.5 其他费用
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 长途电信费用:一般由申浩律师承担;
(2) 文件快递费用:一般由申浩律师承担;
(3) 复印费用:一般由申浩律师承担;
(4) 市内交通费:一般由申浩律师承担;
(5) 外埠或境外差旅费:一般由客户承担;
(6) 其他为办理案件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由客户承担。
1.6 支付
根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RMB叁万陆仟(36000)元整。
1.7 联系信息
有关申浩律师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申浩律师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40楼4005室
邮 编:200030
联 系 人:
电 话:021-64484001、64484005、13788961077-6811
传 真:021-64484006
电子邮件:
客 户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1.8 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申浩律师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2)
(3)
(4)
二、一般条款
2.1 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申浩律师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2 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的义务
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 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3) 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服务的进展情况;
(4) 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 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除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 申浩律师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7) 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
2.3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申浩律师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申浩律师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经办律师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为客户提供服务,申浩律师可以与客户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
2.4 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 与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诚实合作,向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 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申浩律师或经办律师;
(3) 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
(4) 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 无论何种情况,客户向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法律顾问工作服务方式:
(1) 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根据客户的要求,不定期(事先联系约定)至客户处上门处理客户日常或专项法律事务;
(2) 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在可能的情况下随时为客户提供口头(通过电话等方式)的法律咨询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计时);
(3) 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4) 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根据客户的需要,针对专项法律服务,提供定期的上门法律服务(客户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如工作场所、交通工具等);
(5) 客户有紧急情况,而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正出差、开庭、或正为其他客户提供服务等原因,不能立即提供服务时,客户可要求申浩律师另派律师提供服务;
(6) 客户可根据自身的服务需要,依据申浩律师不同律师的不同专特长,事先商洽申浩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6法律顾问工作服务的程序:
(1) 客户将自己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提供给申浩律师;
(2) 申浩律师在接到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联系人的书面指示和要求后即可办理日常法律事务;
(3) 专项法律事务由双方签署专项委托代理合同后办理。
2.7费用清单和支付
(1) 申浩律师一般于客户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向客户发出书面的律师费用清单,告知应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
(2) 如双方约定按时计算律师费,则客户有权要求查询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记录单。
(3) 客户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申浩律师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客户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客户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0.02%×延期支付天数)。
(4) 申浩律师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应当向客户出具申浩律师专用发票。
2.8 客户财物的保管
(1) 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客户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下简称“客户财物”)均属于客户的财产,申浩律师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客户财物移交给客户。
(2) 如果客户未接受申浩律师移交的客户财物,申浩律师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客户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如由申浩律师代为保管客户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申浩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申浩律师的留置权
基于申浩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财物保管关系,在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申浩律师有权将客户财物予以留置。
2.10 保密
(1) 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对于客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客户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秘密。
(2) 根据客户在本协议中的授权,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可以将客户秘密向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3) 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客户秘密:
①刑事犯罪证据;
②可以公开审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③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4) 申浩律师和客户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11 利益冲突
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客户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客户。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客户有权撤销对申浩律师或经办律师的授权;申浩律师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协议。
2.12 其他法律事务
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客户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客户如确有需要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申浩律师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3 协议的解除
(1) 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申浩律师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2) 如果客户向申浩律师或经办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申浩律师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3) 客户发现申浩律师或经办律师违反本协议第2.2条规定义务时,有权随时书面通知申浩律师解除本协议。
(4) 客户或申浩律师发现本协议与申浩律师和其他客户的法律服务协议有利益冲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但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5) 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客户承诺仍就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和其他费用。
(6) 申浩律师非因本条(1)、(2)、(4)原因而解除本协议的,应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7) 客户非因本条(3)、(4)原因而解除本协议的,仍应按本协议支付全部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4 不保证
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申浩律师或律师就某项服务或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15 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申浩律师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6 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7 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客户理解并承诺,如果客户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申浩律师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除非客户与申浩律师有新的、书面的协议,否则任何个人(包括经办律师)口头、书面的承诺或行为表示,均不得视为对本协议的修改。
2.18 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申浩律师和客户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9 争议的解决
(1) 申浩律师与客户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客户可以直接与申浩律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客户可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进行争议调解。
(2) 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20 签署
本协议由申浩律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签署。申浩律师必须加盖公章;客户如非自然人,则应当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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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律师(签署) 客户(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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