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推荐
你的位置:首页 > 海事海商 > 扣押/担保 > 正文
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
日期:2009年5月19日15时 来源:网络 作者:

  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

  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都能保证其担保的债权比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优先受偿。但船舶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无需登记。在其担保的债权的受偿顺序上,从先到后依次是: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位序比较靠前,但并非总能最先受偿。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你的姓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