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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慢于E时代步伐 2
日期:2007年3月5日10时 来源: 作者:

与该系统提供者有合同关系。

  而且,技术故障有可能是由于系统的软件或硬件制造者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不能依据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在缺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使用者可能面临因为技术故障造成的损失,而得不到赔偿。另一方面,对于系统提供者或者软硬件提供者,如果要求他们对所有因自己的过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也是困难的,同时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每个系统使用者基于商业和法律上的考虑,均应该投保,以免遭受可能出现的财产损失。关于保险费用的支付问题,使用者可以和系统提供者在其订立的合同中加以安排。现在,有些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使用者已提出了这一问题,但与实际可行的保赔范围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需要实际的解决办法,也需要法律规范这方面的运作,拓宽保赔范围,同时还应分清各方的责权利。

  由此可见,电子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进一步扩大作用任重而道远,在所有的问题解决之前,纸张提单,尤其是纸张可转让提单的地位仍将是海运单证中不可缺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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