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推荐
你的位置:首页 > 海事海商 > 海损争议 > 正文
论共同海损
日期:2007年6月5日11时 来源: 作者:
共同海损制度不同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和海商法中的单独海损制度,是一项特殊的独立的法律制度。它的存在,很好地保护了船货双方的利益,促进了航运。虽然共同海损的理算十分复杂繁琐, 而且在理算过程中对各项依据时有争议, 但是“既然共同受益, 就应当共同分摊”的理念已被大多数人认同,尤其在我国,这一理念正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 正如《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不断的完善一样, 共同海损制度将会长期存在并得以更进一步的发展。——给我你的邮箱我给你发来相关论文
你的姓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