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债券未能交割确认,银行也未告知,究竟是谁的过错?由于和银行方面协议失败,虎门镇60多岁的简先生几个月来一直奔波在虎门、南城两地。据记者了解,目前事情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双方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能。
缘起
交割未确认引致纠纷
简老先生告诉记者,2004年11月26日,他在虎门某商业银行分理处委托购买10万元7年期柜台记账式国债。根据规定,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按照其公开报价与投资人进行国债买卖,并办理托管与结算的行为。但到第二年8月29日,简老先生到该分理处查询自己证券保证金账户时,发现账户里多出10万元资金,经网点查询,这笔钱竟然是之前没有成交的资金返回所致。
在此之前的2004年8月份,简老先生曾在该分理处购买了25万元记账式国债。简老先生觉得很纳闷:自己购买10万元国债的程序和当初买25万元的国债时是一模一样的,为什么25万元买成了,而10万元却没有买成呢?
银行方面事后解释说,在该行的“证券买入委托单”的“客户须知”中明确规定:银行受理交易委托,其结果的最终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银行方面还表示,当天简老先生购买国债的时候,工作人员曾以口头形式提醒过他,一天后要回本网点打印对账单予以交割确认,“员工完全按章操作,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此外,银行还认为简老先生作为投资者,应该熟知交易规则,但却没有按照规则进行交割确认,其本身存在过错。
简老先生对此解释并不认同。他说,银行既然已接受委托就应保证其购买成功,即便购买不成功,银行也应将此情况主动及时地通知客户。同时,简老先生对银行方面工作人员的口头提示一说不置可否,并认为“银行方面的管理存在漏洞,操作有失误,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碰撞
协商失败矛盾升级
该行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考虑到简老先生年事已高,一直对此事件纠缠不休,情绪激动,为避免产生更多不良后果,他们最终参照10万元本金从2004年11月26日到2005年8月31日止的实际天数,以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4.86%,计算出利息3780元,再减去已支付给其的活期利息344元,共计3436元,以转账的方式补偿给简老先生,“当时,简先生对这个解决办法表示认同,并承诺不再纠缠,只是坚决不肯签书面协议”。
之后,简老先生为了讨回说法,多次直接找银监部门投诉。去年11月4日,银行方面和简老先生就此事进行沟通,同意补偿购回该债券需支付的12000元左右的款项,并拟订一份和解协议,同时希望简老先生就此事保密。不过,简老先生仍拒绝签下和解协议。事后记者采访时,简老先生表示,在和解协议上,银行明确写着经调查未能确定何种原因导致他购买债券不成功,并要他确认该行及任何分支机构及员工对此投诉事件无责任。“这分明就是霸王协议!”简老先生说,银行方面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服务质量亟需完善,必须对该事件负完全责任,而不应该采取回避及隐瞒的态度,“这样的协议我怎么能接受呢?”
银行及简先生均向记者表示,在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不排除对簿公堂的可能。
律师
银行存在操作缺陷
购买债券未能交割确认,银行也未告知交易结果,10万元巨款就在银行足足“睡”了9个月之久,这到底是谁的过错呢?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东莞莞信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说,银行方面作为受托人虽然对通知委托人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存在法定义务,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受托事务的结果。“换句话说,银行在委托单的回单中未就客户在何时、以何种方式确认结果提醒客户,也没有在事后进行跟踪服务,告知客户交易结果,存在操作缺陷和服务的不足。(编辑:冯怡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