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随着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银行系统的资产质量问题将更加引人注目,并已成为困扰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体系安全的最大隐患。作为专门收购与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肩负着化解金融风险的神圣使命,担子更重了。
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文件中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承诺,5年内外资银行将与国内的所有商业银行一样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并在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领域与国内银行展开全面较量。现在看来,时间已不多了。
1、银行体系内的存量不良资产短期内难以自行消化
银行系统自行消化不良资产,一般通过增加拔备以打消坏账的方式逐年进行。然而,增加拔备将加大财务成本,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若拔备超出当年利润,消化不良资产则要以缩减资本金为代价。若以《巴塞尔资本协议》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标准来衡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加之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也还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银行系统自行消化不良资产可能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2、消除不良资产的诱发因素需要一个过程
近几年,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的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日渐完善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措施的逐步到位,新增不良资产发生率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不良资产的诱发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从制度上彻底消除不良资产的发生还需要一个过程。
一是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法制尚不健全,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尚未形成,逃废债现象仍较为严重,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是产权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均系“国有”,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呈软约束状态,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的贷款缺乏还款意愿。
三是国际经济波动、行业周期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自然灾害等在客观上也对一些企业的还款能力构成一定影响。如网络经济泡沫破裂后,众多IT企业陷入困境,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构成银行的新增不良资产。
四是政府干预。政府出于社会安定的目标或地方利益,还在继续或变相逼迫银行向缺乏偿还能力的企业发放贷款,或采取地方保护,阻挠银行执行当地的抵债资产或向当地担保人追诉。
此外,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和员工职业道德的提高也需要一个过程,人为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将继续存在,客观上也影响了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
3、商业银行自行消化不良资产的局限性与资产管理公司的优势
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相对有限,通常只对单笔贷款或单个客户进行坏账核销、追拆担保、拍卖抵押物或进行债务重组。其中,逐笔坏账核销工作量大并受核销能力的限制,金额一般不会很大;追诉担保和处置抵押物耗时费力且执行难,常常是赢了官司却赔了钱;银行主导的债务重组因减让幅度有限,一般只作利息减免,债务人的负担依然很重,起不到恢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目的。更重要的是,银行缺乏实现不良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行业务手段。
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手段上较商业银行有更多、更为灵活的选择。除了商业银行的传统处置手段外,资产管理公司还可综合运用投资银行手段,如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和股票承销、债转股、企业或行业重组等。还可对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处置,或与国内外投资者建立合资公司共同处置不良资产。专业化的处置手段较好地保证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回收的最大化。与此同时,资产管理公司还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殊优惠政策。如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和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等。
总之,伴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我国银行体系中不良资产的处置显得越发紧迫。单纯依靠商业银行自身力量,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5年内消化相当规模的存量和增量不良资产是十分困难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凭借专业处置手段、政策优势和收现激励机制,可大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和回收率,具有国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理应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可从减轻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负担出发,对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再剥离:对于1995年《商业银行法》生效后新增的不良资产,由银行自行消化;《商业银行法》生效前发生的不良资产,不妨按原值进行再剥离,损失部分仍由中央财政负担。与此同时,可适当扩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并鼓励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商业化模式,以市场价收购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及存贷款金融机构等的不良资产,以迅速降低我国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资产比率,提高银行体系的整体竞争力,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开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