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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规范汽车连锁经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工商市[1999]469号 |
| 各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规范汽车连锁经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字[1999]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小轿车连锁经营资格的审批 经国家工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小轿车经营企业需申请小轿车连锁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眼1997?演第147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文化部、邮电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35号)规定,由总店(即具有小轿车经营范围的企业)、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对门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定货、统一定价销售、统一形象、统一服务规范”运作。未经国家工商局审批同意试点的小轿车经营企业和其他汽车(不含小轿车)经营企业,不得发展汽车连锁经营。 审批程序: 1.总店在本市的,由总店统一向总店注册地工商局市场科(处)提出申请,经市局核准,报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备案。总店凭市局核准件到门店注册地工商局办理门店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2.总店在外省市,需在本市设立连锁经营店的,由总店直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备案。总店凭核准件向门店注册地工商局办理门店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上述连锁经营门店的经营范围统一变更为“小轿车连锁经营”。 二、小轿车连锁经营管理 小轿车连锁经营总店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展连锁经营门店,并做好门店的管理、服务和资源统一配送工作。小轿车连锁经营门店要严格按照总店的标识、价格销售统一配送的车辆,不得自行销售其他车辆。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汽车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小轿车连锁经营的跟踪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连锁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规范汽车市场管理 1.规范汽车经营单位经营范围用语。凡经国家工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公布具有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汽车(含小轿车)”;经市局批准的其他汽车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汽车(不含小轿车)”;经批准小轿车连锁经营的门店,其经营范围为“小轿车连锁经营”。 凡上述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汽车经营单位,各分局在2000年企业年检时统一予以变更。 2.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流通秩序,各分局要加强对管辖区域内的汽车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超范围经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凡长期不开展小轿车经营业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由分局市场科提出意见,经市局市场处审核后统一汇总报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取消其小轿车经营资格。 各分局市场科和企登科要组织力量,利用一段时间,抓紧对管辖区的汽车经营企业(包括汽车市场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调查清理、登记造册,以规范本市汽车流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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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