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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制止在公共聚集场所 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3〕303号 |
| 各分局,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现将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共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文政法发〔2003〕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介绍在公共聚集场所进行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禁止发布以裸体、半裸体、三点着装等形式的人体为媒介的人体彩绘广告。 二、对含有违禁人体彩绘内容的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牌匾广告登记申请,各分局应不予受理和登记。已经受理和登记的,各分局应予以撤销,并通知申请人停止继续发布该广告。 三、各分局应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发布的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牌匾和店堂内广告等进行检查,发现有人体彩绘广告的,应予以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分局于11月20日前将检查和处罚情况书面报市局广告处。 附件: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共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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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